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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登月的张小平离职 保密协议要有哪些条款?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9-28 浏览:
导读: 近日,一篇名为《离职能直接影响中国登月的人才,只配待在国企底层?》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文章中贴出了一份“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的材料的照片,在这份照片上,还盖有张小平此前任职单位——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公章。文中称他是相关火箭发动机项目的灵魂人物,其离职甚至“会影响到我国载人登月重大战略计划。”

  近日,一篇名为《离职能直接影响中国登月的人才,只配待在国企底层?》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文章中贴出了一份“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的材料的照片,在这份照片上,还盖有张小平此前任职单位——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公章。文中称他是相关火箭发动机项目的灵魂人物,其离职甚至“会影响到我国载人登月重大战略计划。”

  今天晚间(9月27日),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在其官网就此事发了一篇“情况说明”。回应称张小平为副主任设计师,系国家重要涉密人员,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但其今年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

  回应表示,网传材料是承办人为了让其回所脱密向仲裁庭提交的材料,措辞失当,夸大了其在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引起了一些误解、误读,该所将加强内部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全文如下:

  近日,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原副主任设计师张小平离职事件引发社会较大范围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张小平个人基本情况

  张小平1994年入职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员资格,2015年3月起担任低温推进剂发动机型号副主任设计师,从事液氧煤油高压补燃和液氧甲烷发动机系统设计,参与了多项低温发动机项目论证。

  二、张小平脱密期内离职情况

  2018年3月,张小平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提出辞职申请。出于爱惜人才考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挽留,但其离职意向坚决,并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所。

  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离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为此,2018年4月,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谈话,向其解读离职流程及脱密期管理规定,告知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回单位履行脱密义务。但张小平仍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

  三、《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相关说明

  鉴于以上情况,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

  2018年9月17日,根据律师意见,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承办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承办人因急于达到让其回所脱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材料经张小平个人朋友圈发布后,扩散到网络上,引起了较高的关注度和一些误解、误读,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更加严格、严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2018年9月27日。

2018年保密协议的条款有哪些?、

影响登月的张小平离职 保密协议要有哪些条款?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可能或者已经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提供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乙方获得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甲方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前的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的发明或创作、数据、程序、概念、软件、代码、解码、技术方案、方法、图样、设计、模型、样品、产品、仪器设备、计划、策略、报告、定价政策、需求预测、产品规格、质量控制、测试、营运、采购、进货渠道、生产、销售、财务、研发、人力资源、法务资讯、第三人的专有资讯、投资和客户信息及资料。

  (2)双方之间的讨论、协商、谈判、备忘录、协议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或资料。

  (3)任何与甲方公司或工厂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工厂的设备、操作等资料信息。

  1.2 “甲方”或“乙方”指签订本合同主体及其现在与未来的国内外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联企业或其他营业组织。

  二、保密信息确定

  保密信息应当以如下形式确定:

  2.1对于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乙方时应当标示“专有”或“秘密”字样。

  2.2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乙方前应当声明是专有信息,并进行书面记录。

  三、保密义务

  3.1 乙方保证严格保守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不得用于甲方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该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3.2 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本方员工、代理人等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样严格。

  3.3 乙方保证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4 乙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于他人。

  四、例外情况

  保密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不对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承担法律责任:

  4.1 该保密信息为乙方于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知悉或由第三方处获得,且该第三方并未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保密义务已经解除。

  4.2 该保密信息为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获得,且乙方能够以合理书面资料证明。

  4.3该保密信息已经被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

  4.4披露保密信息之前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5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单方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4.6 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判决、裁定、专利局审查等而完成的,不构成保密义务的违反,但乙方应当在披露前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五、权利归属

  5.1乙方所接受或知悉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及利益,仍属甲方财产或由其合法控制,甲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予乙方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让与或出租,也不构成对前述权利的放弃。

  5.2 乙方应于甲方请求时,于五日内将该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无条件返还甲方且不得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置,或依甲方要求销毁。

  六、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于每次违约时支付甲方元整违约金。

  6.2 若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的,乙方应将其获利全部偿付给甲方。

  6.3若乙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七、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自动终止。

  8.2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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