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峄城区多名未成年人辱骂殴打一名少女”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当天,枣庄市峄城区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称,视频事件中的9人均为未成年人,8名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7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峄城区教育局已安排心理咨询师对被打者潘某进行心理疏导。
记者在两段相关视频中看到,多名年纪稍大的女生围着一名女学生扇其耳光、脚踹其肚子,同时打人者嘴里骂着脏话,还撩起了被打女生的衣服。有人边打人还边拍摄视频。视频中,其中一名涉事女生还说,被打者“耳背淌血了”。
10月8日,峄城区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得知情况后,峄城区委、区政府责成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榴园镇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2018年8月中旬暑假的一天,视频中被打者潘某(女,在读中学生)与王某某(男,在读小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次日王某某纠集吴某某(女,已辍学)等7人将潘某约至峄城区榴园镇贾泉村附近的山上,其中吴某某等4人对潘某进行殴打、辱骂。
通报中说,视频事件中的9人均为未成年人,8名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7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峄城区教育局已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潘某进行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以教育为主,使其明 辨是非,不再给予处罚,更有利于其 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办法。
“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按照 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这一违法行为的,给予六或七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
“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例如对盗窃公私财物的,法律规定了拘留和罚款两档处罚。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本应处以拘留,但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从而应处以罚款。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