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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的哥争执病发身亡 检方启动复查 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19 浏览:
导读:近日,一段摩托车主在与出租车主发生争执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视频在网络热传。据媒体报道,此事发生在哈尔滨,出租车司机滕某9月被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发通报称,针对社会关注的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现已责成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

  网传视频显示,一辆出租车停在路边,一位穿黑衣戴眼镜的男子将摩托车停在出租车前,不断出言辱骂出租车司机。视频中,有路过者询问发生了什么事,与摩托车司机同行的女士称就是别了一下车。记者注意到,双方争执过程中,该女子一直在劝摩托车主快点离开,并说“你自己什么情况你不了解吗”。

  整个争执过程持续约两分钟,随后该摩托车主准备骑车离开时,突然向前倒下,扑倒在出租车前盖上。随行女士立即对其进行急救,此时出租车司机也上前帮忙施救,抢救时该女子称摩托车主有心脏病。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28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出租车司机滕某被刑事拘留。而网传的一份南岗区公安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吴某某(摩托车司机)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据报道,9月,出租车司机滕某被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据了解,出租车司机滕某属于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记者致电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出租车驾驶员滕某并未向公司报告此事,她也是在视频上知道这件事,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司机滕某被逮捕后,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认为从视频来看,一直是摩托车主在骂的哥,的哥并没有明显过错,也不知道该摩托车主有心脏病,被逮捕的处罚过重。

  18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发通报称,针对社会关注的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现已责成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8年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男子与的哥争执病发身亡 检方启动复查 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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