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工作一段时间后,没拿到工资,反而要交给饭店一些钱,这是咋回事呢?
小雪是咸阳人,今年16岁,因家里生活拮据,今年5月,她辍学来西安打工。后应聘到西安市骡马市附近的“张胖子私房菜”做服务员。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干了一个月,不仅没挣到工资,反而要给老板交一些钱。
小雪说,刚去的时候,店方说,工资是2100元,加全勤共2200元。干了几天后,老板娘告诉她新人工资只能按1700元算,干到最后,甚至上厕所超过10分钟都要扣钱。于是今年9月底,小雪离职,“当时老板承诺10月份会发9月份的工资。”
可直到10月20日,不但工资没有发,小雪的微信还被老板拉黑了。当天,小雪去店里询问,她在店里看到工资条时发现,9月份干了20多天,工资竟然成了负数,还要给店里倒贴钱。
记者看到了小雪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小雪的工资每天为60元,出勤20天共1200元,因为迟到忘打卡共扣除145元,工服、围裙、钥匙等共扣除250元,旷工两天每天扣500元,最终实发为负195元。小雪说,在开始工作时,老板并没有说过旷工每天要扣500元。
提起这事,该店负责人称,小雪在店内的表现很一般,因为小雪不遵守店内的规定,才对其进行的处罚。
昨日上午,碑林区劳动监察大队前往该店进行调查,先是要求该店支付小雪的工资1500元,之后又告知该店老板提供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并配合调查。在调查结束后,将会依据调查结果要求该店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碑林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说,初步调查发现,这家店在人员聘用上存在很多问题,他们将会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进行排查。
小雪与同事之所以会旷工,并非任性撂挑子,而在于被老板剥夺了基本的休息权,没上班的时间很有可能是请假办事,却又被算计成“旷工”。从小雪9月23日离职,此前22天中20天上班和2天“旷工”就可看得出来,她是没有休息日的。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如此看来,小雪和她同事不但不应当因为“旷工”把工资罚没了,反而应当以“旷工”折抵休息日,甚至没有“旷”够法定休息天数的,用人者还应支付相应天数的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法》及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但是公司扣工资只要不违背相关的原则就都不违法,就是工资在扣除了以后,最低工资也不能够低于工资标准的80%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因此扣除事假工资的最高限,是劳动者的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编辑:灰尘)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