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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情侣跨省作案被抓 涉嫌诈骗如何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5 浏览:
导读: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先后在河南和浙江两省涉嫌诈骗千万余元,被两省警方列为网上逃犯。近日,两人潜逃至安徽铜陵,铜陵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果断出击,先后将两人成功抓获。涉嫌诈骗如何处罚?

  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先后在河南和浙江两省涉嫌诈骗千万余元,被两省警方列为网上逃犯。近日,两人潜逃至安徽铜陵,铜陵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果断出击,先后将两人成功抓获。

  10月20日下午,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杨家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中年男子面对民警检查时,神色紧张,眼神躲闪,不愿提供真实姓名。男子的异常行为引起民警的注意。民警进一步核查对比,发现该男子实际身份为郭某,今年45岁,安徽亳州人,是河南郑州市和浙江丽水市两地公安局的网上在逃人员。

  浙江警方获知郭某在铜落网后,判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可能与郭某居住在一起,遂连夜向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发布通报协查,请求对张某实施抓捕。

  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五松派出所接到分局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根据线索连夜开展摸排工作,并于21日凌晨3时许,采取果断行动,成功将张某抓获。

  经查,2009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郑州某袜业有限公司订购大量的儿童内衣,后去该公司取货时,发现公司人去楼空,经理郭某失去联系,涉案金额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郭某和女友张某仓惶逃至浙江丽水。

  2012年,郭某冒充他人身份应聘于浙江丽水市某公司工程部,在取得公司信任后,伙同女友张某注册虚假公司,以投资工程、能低价买到大量该公司游乐园门票的名义,先后骗取40余名被害人共计1000多万元。

  据张某交代,她今年34岁,安徽亳州人,18岁便跟郭某生活在一起,因有案在身,两人一直隐姓埋名,不敢结婚,并辗转多个城市苟且生活,自2009年起,9年来一次都不敢与家人联系,生怕露出马脚被抓。被抓后,民警在通知张某的家人时,张某和家人在电话里痛哭流涕。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移交浙江警方处理。

涉嫌诈骗如何处罚?

2018年情侣跨省作案被抓 涉嫌诈骗如何处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犯罪手法以及实际诈骗取得的犯罪数额,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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