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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保安工作期间被精神病发同事杀害 如何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6 浏览:
导读:保安小袁在工作期间遭遇不幸,被同事小周持刀杀害。经公安侦查、司法鉴定以及法院判决,小周患有精神分裂,作案时处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劳动部门认定,小袁身亡属工伤。那么,如何认定工伤?

  保安小袁在工作期间遭遇不幸,被同事小周持刀杀害。经公安侦查、司法鉴定以及法院判决,小周患有精神分裂,作案时处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劳动部门认定,小袁身亡属工伤。

  当小袁的父亲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发现陕西安保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却未给小袁购买工伤保险,此外该公司并不认可其死亡属于工伤,事情过去半年有余,仍未向受害家属赔偿。

  保安正值班

  遭发病同事刺杀身亡

  2018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位于西安市东新街的中国银行大楼门口的保安亭内发生了一起致人死亡的案件。在该案的案卷中记载,案发时小袁正在保安亭内值班,被嫌疑人小周持刀刺杀。

  “小周和我孩子是同事,当时小周已经下班,我孩子正在值班。两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小袁的父亲昨日向华商报记者诉说着,“无论是公安侦破,还是司法鉴定以及最终法院判决,均认为小周是精神分裂发作将我孩子致死。”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茂分析,小周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由于小袁是在工作岗位上被患精神病的同事无端杀害,属于工伤,也应申请工伤赔付。

  安保公司承认

  没给员工买工伤险

  孩子死在了工作岗位上,小袁的父亲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小袁虽然是在这栋大楼从事安保工作但不是我们的员工,整栋大楼的安保由陕西安保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只是日常工作管理。”昨日,东新街中国银行大楼新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负责人说,“在小袁出事后,物业公司也积极协调受害者家和安保公司处理此事。”

  记者注意到一张工资单,单据上小袁事发前2月的工资项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助等,未出现应有的社保扣款项,但却另有一项写着“补社保”300元。

  陕西安保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负责人称,确实未为公司管理的安保人员购买社保。“工伤保险这边是给员工购买的商业险,但小袁工作的中国银行大楼项目由于公司和物业方还在谈合同,暂未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该负责人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工伤赔付是用人方的法定责任,即便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工方对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

  25日,陕西安保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不认可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目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成功,我们就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如果未能复议成功,我公司还将继续申诉。”该负责人说。

  对于小周患有精神类疾病一事,该负责人解释,入职时只做了常规体检,不会对员工进行精神类疾病的检查,“确实未发现小周患有精神类疾病。”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对公安侦破、司法鉴定、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嫌疑人患精神分裂,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并不认可。“据了解,案发前两人发生过争吵。”该负责人说,“如果未能对工伤认定复议成功,我们还会针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异议。”

  小袁父亲说,事情已经过了半年,陕西安保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拿出赔偿方案。

  25日,该安保公司负责人称将会和小袁家属尽快协商解决。

如何认定工伤?

2018年保安工作期间被精神病发同事杀害 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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