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婷婷是榆林人,在西安城南一所中专上学。
9月14日,闺蜜小丽(化名)与另外两个朋友邀她一起出去逛街,到了晚上,3人将婷婷骗至东大街附近的一家宾馆,随即对婷婷拳打脚踢,还拍裸照威胁其不要将此事说出去。
昨日,在家人的陪同下,最后一名嫌疑人前往派出所。
至此,涉案3名女生全部归案。3人的年龄分别是16岁、18岁、19岁。事发后的9月26日,3人已经被就读的学校开除学籍。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3人承认她们在宾馆里欺辱婷婷的事实,还想对婷婷说一声“抱歉”。
昨日下午,3女生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新城警方刑拘。
昨晚,记者联系上在陕北老家休养的婷婷,她的情绪有一点缓和,但还是不太说话。婷婷的家属说:“娃还是很恍惚,得知3名女生一一归案,她还哭了。”
此事引起陕西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昨日,教育厅相关部门表态称,已经前往当事的中专对此事进行调查。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编辑:Sakura)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