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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父母自导自演假死赖账290万 涉嫌诈骗如何判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09 浏览:
导读:6月21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通报一起“假死”诈骗案:嫌疑人邓某(女)因欠下巨额债务,在父母和相关人员的帮助下,买了棺木填充衣物和石头等物,伪造自己“死亡”企图赖账。

  2017年5月20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冯某等人接到报警,称被一名自称装修公司经理的邓娇欺骗,债务无法追回。冯某等人反映,最初他们借了一些钱给邓娇,邓娇如期支付了高额利息。到后来,邓娇从几名受害人手中借款达近百万元。

  5月19日,就在他们频频追债时却得知,邓娇“跳河自杀”了。

  据此前媒体报道,警方一边向外制造散播相信邓娇死亡的假象,一边展开秘密监视和调查。

  很快发现,就在所谓死者邓娇下葬后的几天里,她的一个相亲网站账号有登录和浏览的记录。很快,邓娇“假死”的闹剧被揭开。邓娇当时年仅25岁,为什么会选择“假死”?

  原来,邓娇因为做生意经营不善且从事赌博,欠下了很多债务。为了偿还这些债务,邓娇从2015年8月开始,谎称自己是某某装饰公司业务经理。手里有装修工程单子,投资周期短,回报高,同时谎称自己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利润高,并以经营这些业务资金短缺为由,陆续从石某某等人手中借钱,借钱之后短期内给付高息,诱使石某某等人继续借钱给她。

  至2017年5月17日,邓娇以借为名,先后骗取石某某等人共计2942302元。邓娇骗取的这些钱财,用于偿还旧债、赌博及个人消费。随着债务越来越多,而借钱又越来越难,邓娇逐渐意识到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骗局已难以为继,遂想通过“假死”的方式来躲避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在邓娇筹备假死时,又得知张某愿意用信用卡刷7.6万元继续“投资”,遂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其男朋友于某,并叫张某打电话给于某。

  2017年5月17日,于某用POS机刷了张升信用卡7.6万元到邓娇建行卡里,并从其中拿了5万元用于还自己的债。2017年5月16日、17日,邓娇与母亲郭某通过微信商议,怎样可以更好的编造“邓娇死亡”的假象,好讨论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之后邓娇给了母亲2万元用于安葬费用。2017年5月18日,按照商议的结果,这是邓娇“死亡”的日子。

  当天凌晨,郭某称邓娇在宋家洲河边跳河自杀,在找邓娇的时候,郭某把邓娇通过假死躲避债务的事告诉了丈夫邓某,邓某也同意了。于是邓某和郭某买了一个棺材,在棺材里装了一个大石头,放了衣服及棉絮,然后把棺材运回老家,跟村里说邓娇跳河死了,给邓娇举行了土葬仪式。

  邓娇的“死亡”看上去很真实:下葬的地点位于奶奶家的后山,下葬当日不仅家人哭得死去活来,甚至还摆了酒席宴请村里来帮忙的人。之后两人找村里干部将邓娇土葬证明开出,郭某拿着土葬证明找社区盖章,于2017年5月19日在派出所给邓娇进行了死亡销户。

  2017年5月20日,邓娇联系到朋友程某,程某在明知邓娇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为了想与邓娇发生性关系,以自己的身份证在永州零陵区给邓娇开房,把以自己身份证开的电话卡提供给邓娇使用,并陆续提供6000多元钱给邓娇,方便她藏匿。

  邓娇的情人于某也明知邓娇假死,在债主寻找邓娇时不但帮她隐瞒,还给了邓娇两、三千元生活费,以方便她藏匿。

  2017年6月14日,邓娇、于某、程某、郭某被抓获归案。同日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已将邓某押解回永州,其父母及其情人等也被刑拘,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嫌诈骗如何判刑?

女子与父母自导自演假死赖账290万 涉嫌诈骗如何判刑?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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