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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行20亿电票诈骗案 诈骗罪如何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13 浏览:
导读:2016年8月,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了一起电票诈骗案件,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20亿元电票。历时两年,在司法机关的介入下,曾经轰动一时的工行“电票”大案诸多细节逐步浮出水面。那么,诈骗罪如何判?

  历时两年,在司法机关的介入下,曾经轰动一时的工行“电票”大案诸多细节逐步浮出水面。

  2016年8月,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了这起电票诈骗案件(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8月12日头版《电票首现十亿级风险事件:真假同业账户疑云》),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20亿元电票。这些电票开出时,采用了多家企业作为出票人,代理行是工商银行,承兑行是焦作中旅银行,最后这些电票辗转流入恒丰银行等机构贴现,最终资金流进了几家民企。

  案件争议的几个焦点:一是焦作中旅银行声称电票并非该行开出,系不法分子冒用该行名义在工行开设的同业账户;二是同业户的开立是否合规,工行是否按照规定对中旅银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三是恒丰银行等机构最后贴现,实际承担了约20亿元的损失,该如何索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方获悉,目前,进行诈骗的崔某、逯某、张某等人,已被上海检方以票据诈骗等罪名提起公诉,并且两次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不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劳动争议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透露了该案更多的细节,该文书显示,中旅银行保卫部总经理赵某,曾因违规出借办公室、严重失职等原因,被该行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工商人士当时的回复称:“开立代理接入账户的机构到焦作审核时,这些所谓的‘假员工’是在中旅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接待他们的。同时,该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确认,还拨打了焦作中旅银行在当地其他银行同业预留的固定电话,结果不仅能拨通而且还对查询的事项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不法分子借用了焦作中旅银行保卫部总经理赵某的办公室,找人扮演了中旅银行的董事长,以此来骗过了工行的核查人员。并且,涉嫌犯罪的逯某此前也曾是中旅银行的员工。

  票据中介被指获利1.87亿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崔某、逯某、张某以帮助他人融资为名,假冒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对事先串通好的企业所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转贴现给其他银行,骗取转贴现资金。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逯某此前曾为焦作中旅银行员工,因此对票据业务和焦作中旅银行都很熟悉;张某也有银行工作经历。

  2016年6、7月,崔某、逯某、张某等人伪造了焦作中旅银行证明文件等材料,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与工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签订代理接入协议。随后,崔某、张某等人伙同企业负责人胡某向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并雇用李某在借来的办公室,假冒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骗过了工行开户行人员的上门核查,成功在工行廊坊支行开设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随后,利用“焦作中旅银行”账户给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签发票据。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融资企业主黄某等,之前并不认识这些票据中介,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

  2016年7月25日至28日,崔某、张某、胡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家酒店内,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企业主黄某、胡某名下或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再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开具了40份共计20亿元的电子汇票。之后,崔某、张某等人通过票据中介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邢台银行等进行转贴现,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骗得转贴现资金19亿余元。

  上述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所谓“焦作中旅银行”的贴现是假的,真正拿出真金白银的是转贴现的恒丰银行。

  获取上述转贴现资金后,在崔某等人的安排下,将4亿余元转至胡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将14亿余元转至黄某实际控制的企业银行账户。黄某在收款后,在崔某的要求下,又分款5亿余元供河南三家企业使用,后崔某再从三家河南企业处分款使用1.4亿余元。

  消息人士透露,根据检方指控,在这期间,融资方胡某、黄某、三家河南企业等共计转款1.87亿余元的佣金至崔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逯某分得5000万元,张某分得4400万元。

  银行办公室内扮演董事长

  这一骗局之所以能成功,关键是工行有没有尽到核实义务,焦作中旅银行方面是否存在员工管理和资料、印章等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焦作中旅银行此前曾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我行证照和印章的手段,冒用我行名义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账户,并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

  工行方面人士2016年8月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回应中表示:“开立代理接入账户的机构到焦作审核时,这些所谓的‘假员工’是在中旅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接待他们的。”

  银行大厦办公室内的接待无疑给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前述劳动争议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14日上午,焦作中旅银行退居二线的职工郑某向保卫部总经理赵某借用办公室,称中午去赵某办公室喝茶。赵某在该行工作约30年,在担任焦作中旅银行保卫部总经理期间,在该行大厦办公室的9层909室独自有一间约20平米的办公区。赵某当天中午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并将办公室钥匙留给保安,安排将办公室出借给郑某中午使用。之后,郑某并没有去赵某位于9层909的办公室,而是由逯某从保安处拿走办公室钥匙,并带领其他人员前往该办公室,利用伪造的印章及找人冒充中旅银行的董事长,实施了电票诈骗行为。

  案发后,赵某因严重失职和徇私舞弊被撤职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焦作中旅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出借办公室的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是整个犯罪活动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赵某出借中旅银行为其配置的独立办公室,是营私舞弊的行为。并且赵某作为保卫部总经理,更应当严格遵守金融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其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非正常工作时间外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核查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办公室钥匙,而其却肆意将自己的办公室出借给犯罪分子,对外来人员也不予审核,这是其严重失职之处。”

  赵某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使中旅银行遭受了重大损失。电票诈骗案案发后,中旅银行收到了恒丰银行要求支付20亿元的付款请求书。

诈骗案如何判?

2018年工行20亿电票诈骗案 诈骗罪如何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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