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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迟到被老师强制剃光头 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1-18 浏览:
导读:近日,网络上流传一段“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育英学校因学生迟到被老师强制剃头”的视频。

  爆料视频显示,被剃头的学生家长带领学生和涉事教师徐某理论,被剃头的学生在办公室低着头,学生家长说:“就迟到了一会儿,就把孩子头给剃了”。

  据“网信永年”发布的消息,1月14日早上,八年级16班单某某等四名学生,早读迟到。班主任徐某把四位学生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为引起学生高度重视,不再重犯,以警示学生从“头”做起为名,对学生采取了理发推头的错误处罚方式,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引起了家长的强烈不满。

  鉴于以上情况,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责任教师徐某予以辞退处理。

  永年育英学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事暴露出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存在薄弱环节,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出在教师身上,责任在学校,向当事学生、学生家长和广大群众公开道歉。学校将以此为鉴,在全校教师中集中开展思想作风整顿,认真查找在教师管理,特别是在教师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努力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永年育英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学校已安排新的班主任接替徐某的工作,学生情况稳定。

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

学生迟到被老师强制剃光头 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而由于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有各自的方式与行为,同时也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必然会产生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因此,在讨论人身权时,我们必须讨论侵害人身权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然后才能进一步明确人身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侵权人怎样承担责任。而归责原则正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侵仅责任的基本准则。发生了人身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权损害时,首先要依照这些原则明确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项: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某些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也是通过这三项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的。

  二、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是指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人(加害人)在什么情况下,具备哪些条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一致的,应当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1、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是基本的、普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即使由于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损害,但若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负侵权责任。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把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承担侵害人身权的责任一般也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条件。

  在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中,由于侵害人身权行为的特殊性,法律对主观过错有特别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有过错就应负责,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包括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名称权以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名称等,必须是故意的,才承担责任,过失不构成侵权。

  (3)侵害肖像权、婚姻自主权,侵权行为人也仅仅就故意负责。

  (4)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观过错作不同要求。

  (5)侵害身份权,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非法干涉身份权的,只有故意才构成侵权。

  2、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如果客观上并未实施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可能负侵权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也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也必须以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实施了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

  违反下列法定义务,就构成侵害人身权行为:

  (1)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2)一些特殊职业应尽的义务。

  (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形式:

  (1)行为人自己直接违反法定义务实施的侵权行为。这是最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

  (2)自己监护、管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3)自己管理物件不当的行为。

  3、损害事实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是构成人身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某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人身侵权责任只在有违法行为侵害了人身权并且造成了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只有违法行为而没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不发生人身侵权责任。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了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和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损害两类。人格利益损害包括两种:一是有形损害。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人格权造成公民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公民为医疗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伤残误工损失、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抚育的人的抚育费损失等,都是有形损害。二是无形损害。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隐私权、信用权等人格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如人格评价的降低、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和姓名被非法使用、名誉被破坏以及由此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

  (1)亲属关系的损害。侵害配偶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伤害、侵害亲权造成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亲情的损害、侵害亲属权造成的亲属的亲情损害等都属于此类损害。

  (2)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荣誉权、著作人身权中的物质利益的损失。

  (3)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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