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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车载音乐涉侵权被索赔200万 2019年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19 浏览:
导读:高档网约车“滴滴豪华车”业务未经许可利用车载播放器播放录音制品《原声音乐集》中的五首歌曲,构成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

  因认为高档网约车“滴滴豪华车”业务未经许可利用车载播放器播放录音制品《<古剑奇谭>原声音乐集》中的五首歌曲,构成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遂将“滴滴豪华车”经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3月19日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烛龙公司、圣唐娱乐公司诉称,单机游戏《古剑奇谭》系烛龙公司自主研发,《古剑奇谭》单机游戏及游戏音乐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游戏已经被改编成同名电视剧、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图书等多种作品形式。烛龙公司对该单机游戏中的音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并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发行了《<古剑奇谭>原声音乐集》。圣唐公司经过烛龙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了录音制品《<古剑奇谭>原声音乐集》的专有许可使用权。

  原告烛龙公司、圣唐娱乐公司认为,小桔公司、滴滴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滴滴豪华车”业务中,通过车载播放器播放录音制品《<古剑奇谭>原声音乐集》中的《凤鸣榣山》、《剑舞红袖》、《清馨戏蝶》、《君自兰芳》、《榣山遗韵》五首音乐,侵犯了自己对上述五首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月19日,记者向滴滴方面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的回应。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滴滴车载音乐涉侵权被索赔200万 2019年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

滴滴车载音乐涉侵权被索赔200万 2019年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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