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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璐名誉权案胜诉 侵犯他人名誉权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22 浏览:
导读:李小璐前些年经历了一场巨大风波,就是因为那场“烫头风波”,她在圈内留下的印象跌至冰点。

  3月2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李小璐起诉造谣网友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该案于去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李小璐胜诉,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朱某需连续7天置顶道歉文,向原告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小璐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据悉,该网友在发布的文章中写道:“在朋友圈里疯狂转发关于李小璐的52部视频,从曝光的照片看,很清楚的看得出来就是李小璐本人”、还间接暗示“想都不用想,李小璐‘万人睡’”等带有侮辱性的内容,李小璐对该网友提起诉讼,最终胜诉。

侵犯他人名誉权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李小璐名誉权案胜诉 侵犯他人名誉权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侵犯名誉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李小璐名誉权案胜诉 侵犯他人名誉权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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