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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遇害案涉事学生自首 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量刑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24 浏览:
导读:网传23日晚间,在湖南常德鼎城区桥南市场附近,一名网约车司机被人用刀捅伤致死,嫌疑人系当地某高校学生。

  2019年3月24日凌晨,常德市江南城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害身亡。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3月23日深夜,犯罪嫌疑人杨某淇(男,现年19岁,武陵区人)搭乘网约车从武陵区前往江南城区。

  3月24日0时左右,在江南城区大湖路常南汽车总站附近下车时,坐在后排的杨某淇乘司机陈某不备,朝陈某连捅数刀,致陈某死亡。杨某淇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杨某淇供述,其因悲观厌世早有轻生念头,当晚因精神崩溃无故将司机陈某杀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9年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量刑有哪些规定?

滴滴司机遇害案涉事学生自首 关于投案自首的相关量刑有哪些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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