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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囚禁24天 惨遭非法待遇 花季少女如何维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26 浏览:
导读: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和,龙某和为满足性侵欲望,通过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进行囚禁的手段以期达到长期霸占她人的目的,面对非法拘禁,少女该如何维权?

  该地下室挖好之后,龙某和便伺机寻找年轻女性作为囚禁目标。2019年2月13日15时许,龙某和从山江镇古塘村开车去山江镇街上跑车拉客,途径山江镇“新农村”时,看见被害人龙某某(在校学生,16周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龙某和见龙某某年轻漂亮,随即心生歹意,便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车上。途径山江镇建业村时,龙某和谎称借用手机趁机拿走了龙某某的手机,龙某某见状况不对便跳车逃走,龙某和下车追赶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龙某和用鞋带捆住手腕、用透明胶带封住嘴巴、用尼龙麻袋套住上半身,将龙某某绑到地下室,然后用铁链子缠住龙某某的脖子并用五把铁锁牢牢锁住,期间多次进行了性侵。

  龙某某失踪后,其家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时隔24天之后龙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龙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拘禁和强奸罪两个罪的数罪并罚。

强奸罪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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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

  对于胁迫程度的认定问题有两种判断思路:一种是试图通过区分“同意与屈从”来判断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另一种是试图通过区分“强制与交易”来判断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强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未成年犯强奸罪如何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被害者的伤痛是无法挽回的,我们没有办法安慰女孩幼小的心灵,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迎接龙某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法律将会给女孩一个合理的解释,希望女孩尽快平复内心的伤痛,世界很美好,人生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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