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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大妈冒充"军花" 诈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怎样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27 浏览:
导读:利用大家对军人的信任,49岁大妈谎称自己90后,并冒充现役军人,对一90后男子开启爱情攻势,展开一场骗局,骗取小伙一家微信红包近3万元。2019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怎样处罚?

  年初,在武汉当兵的芜湖市的90后男子小丁收到一条QQ好友申请,好奇的小丁添加了对方,对方自称叫“田丽丽”,是山东某部现役军人,还发来本人照片。因长相甜美,田丽丽深得小丁的心,不久,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小丁对田丽丽朝思暮想,多次通过视频方式想一睹田丽丽芳容,可她始终以部队纪律严格为由,婉拒视频通话,缺少社会经验的小丁越发思念心中的军花爱人,每一次聊天,都让小丁“心潮澎湃”,并对下一次对话充满了期望,他无数次憧憬着两人甜蜜的爱情,相见的感动……而田丽丽总表达着缺钱的意思,要求小丁给她转些钱应急,就这样,小丁一次又一次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表达爱意,叮嘱田丽丽在部队照顾好自己,相约日后能够永远在一起。

  利用大家对军人的信任,49岁大妈谎称自己90后,并冒充现役军人,对一90后男子开启爱情攻势,展开一场骗局,骗取小伙一家微信红包近3万元。近日,该大妈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湾里派出所民警在山东临沂抓获。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9岁大妈冒充军花 诈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怎样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

  我国《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

  就具体方式而言,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对军人冒充不属于自身身份的军人,如士兵冒充军官,级别较低的军官冒充级别较高的军官等,能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军人不能构成本罪,一种认为军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认为,这里的冒充军人关键在于以不属于自己的军人身份出现,这样,军人冒充其他身份的军人,亦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军人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都不构成本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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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而之后还要看具体的情况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的话,那即使有这样的行为,只要此罪不属于行为犯都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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