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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捣毁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 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12 浏览:
导读:4月11日记者从云南德宏边境管理支队获悉,该支队通过专案侦查、延伸打击,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成功捣毁一个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运毒车辆2辆,缴获冰毒32.6千克。那么,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涉嫌贩毒能办取保候审吗?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去了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4月11日记者从云南德宏边境管理支队获悉,该支队通过专案侦查、延伸打击,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成功捣毁一个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运毒车辆2辆,缴获冰毒32.6千克。

  近日,位于中缅边境的云南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接民众举报称:有人准备分批次贩运大量毒品到内地。接到举报后,该支队立即组织民警广泛开展走访摸排和核查工作,一个多头入境、跨省贩运的贩毒团伙逐渐浮出水面。针对案情,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精心制定打击方案,并展开布控堵截和全面收网。

  3月17日12时许,专案组通过循线侦查,在临沧市边境一线,当场从张某、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冰毒12.1千克。25日19时30分,一辆可疑越野车出现在瑞丽边境小道上,侦查人员迅速设卡堵截,当场从该车内查获冰毒20.5千克,犯罪嫌疑人刘某现场被侦查人员擒拿。29日,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延伸打击,转战湖北省展开收网行动,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抓获。至此,一个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被成功捣毁。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

2019年云南捣毁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 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涉嫌贩毒能办取保候审吗?

2019年云南捣毁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 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规定,涉嫌贩毒,属严重刑事案件,原则上不能取保候审;但具有法律情形的除外。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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