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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最终落幕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16 浏览:
导读:4月15日晚间,《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9年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家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蒋胜男再审申请。历时5年,该案在经历了一审蒋胜男败诉、二审蒋胜男上诉被驳回、再审请求被驳回之后,本案终于落下了帷幕。那么,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2019年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4月15日晚间,《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9年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家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蒋胜男再审申请。历时5年,该案在经历了一审蒋胜男败诉、二审蒋胜男上诉被驳回、再审请求被驳回之后,本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芈月传》官微表示,“公平和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5年4月,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为“总编剧”的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花儿影视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元。蒋胜男认为,被告方在《芈月传》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属于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在《芈月传》视频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经过审理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小平和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原判,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但蒋胜男不服判定,再次申请上诉。

  如今,《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据悉,蒋胜男原先供改编的《芈月传》小说原著原本只有7000多字,只是大纲而已,后期剧方又聘请他人进行多次修改,除了王小平以外,还有李晓明、任蕴等编剧参与了剧本的修改和创作,《芈月传》最终敲定剧本是多位编剧共同的劳动成果。法院认为,将总修改者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合情合理,而蒋胜男也享有“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原创编剧”头衔,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2019年《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最终落幕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3、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2019年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9年《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最终落幕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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