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86版《西游记》总作曲称被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3 浏览:
导读:近日,称网络电影擅自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1986版《西游记》总作曲许镜清将出品方和传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余万元。那么,侵犯著作权通过什么方式侵权?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称网络电影擅自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1986版《西游记》总作曲许镜清将出品方和传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余万元。

  4月22日下午,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许镜清诉称,作为1986版《西游记》中音乐作品《云宫迅音》(又名《西游记前奏曲》或《西游记序曲》)、《女儿情》的曲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两被告北京麦田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出品的《孙悟空七打九尾狐》网络电影预告片中使用了《云宫迅音》曲作品,在《西游之女儿国篇》网络电影中使用了《女儿情》曲作品,并且未为原告署名。相关影片的网络预告片、正片在腾讯视频上广泛传播,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麦田公司辩称,涉案两首曲作品的相关权利应属电视剧《西游记》出品方,许镜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曲作品的权属;因为涉案作品在网络中均可正常下载,无版权标记,麦田公司不知晓相关著作权人,故未予署名,无主观故意,不应赔礼道歉;两部网络电影早已下线,许镜清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与涉案两部网络电影著作权相关的事宜均由麦田公司负责,因其不参与影片制作,仅购买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知晓署名情况,无主观侵权故意,无需赔礼道歉;同时因两部影片仅在网络播出且已下线,涉案作品只作为电影背景音乐使用,侵权程度低,许镜清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原告主张涉案预告片、影片使用其曲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当庭勘验。同时,原被告围绕许镜清是否享有两首曲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使用的曲作品与原告主张曲作品的一致性、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以及二被告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双方充分表发了己方意见。

  记者了解到,许镜清系国家一级作曲家,央视1986版《西游记》总作曲。1983-1987年,他担任央视1986版《西游记》总作曲,从事电视连续剧《西游记》的音乐创作,其中《西游记序曲》(别名《云宫迅音》)、《女儿情》、《取经归来》和《敢问路在何方》等音乐是许镜清的成名之作,也是传唱不息的经典之作。 因原告许镜清及被告腾讯公司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侵犯著作权通过什么方式侵权?

86版《西游记》总作曲称被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86版《西游记》总作曲称被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应负担的赔偿时的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1、原告的实际损失证据。比如,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证据。比如,被告的版权费,被告的财务报表等反映营业利润等状况等。

  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主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刷、邮寄费等。

  4、其他证据。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较难取得。在此情况下,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时会参考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编辑:橙籽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