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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乳腺癌,男子另娶娇妻 离婚一方患癌能离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3 浏览:
导读:今年34岁的方丽女士近日很寒心,自己患癌在家照顾孩子等待8年的丈夫居然在外另娶娇妻并养育一对双胞胎。方丽丈夫真是印证那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方丽丈夫在没跟方丽离婚的情况下,另娶现任,还说:没办法,癌症不能离婚。那么离婚一方患癌真的不能离婚吗?哪些情况男子不得提出离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一起去看看你。

  今年43岁的方丽(化名)身患乳腺癌,还要抚养三个孩子。但整整八年的时间里,她的丈夫刘青(化名)不知所踪,全然不顾她和孩子。就在她等得绝望到要放弃的时候,镇上却突然传来了丈夫的消息,说他在外面赚大钱了,而且找了其他的女人。同乡的一位好友将她丈夫在外的公司地址告知了她,她和姐姐立马带着孩子们一起南下寻夫。

  来到丈夫刘青的公司后,方丽立马推门进去找人。看到多年没见的妻子,刘青的第一反应是逃。只是还没来得及出办公室的门,他就被方丽姐妹俩狠狠地抓住了。这么多年的隐忍和等待终于找到了宣泄的出口,方丽问得撕心裂肺,这些年你干嘛去了!但刘青甚至不愿意认她和孩子,一旁的姐姐看不下去了,揪着刘青不放,吼道我跟你同归于尽,死了算了!

  在旁人的反复劝说下,方丽姐妹俩稍稍平复了心情,松开了刘青。刘青整理了自己的衣服,慢条斯理地说,他会离开是因为他们两个的感情出了问题。在家的时候,他和方丽天天吵架,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两个人始终不能同步在一个调上,日子过得很痛苦。

  他说本来双方缘分已尽,当时他也想过跟妻子方丽离婚。但是因为法律上规定,在妇女得癌症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时候,夫妻不允许离婚。而方丽又恰好得的是乳腺癌,他才没能离婚。

  正在刘青讲述着和妻子方丽的过往时,一名年轻女子带着一个孩子走了进来。看到屋内的场面,她似乎有些惊讶。刘青急着叫这名女子带着孩子离开,但她们却被方丽一行拦下了。她说自己是刘青的妻子方慧(化名),他们已经有一对双胞胎女儿了。记者问她是否有结婚证,她拿出了结婚证,证明自己的确是刘青的妻子。

  张丽也拿出了自己的结婚证给方慧看。这下可炸锅了,一个人两个妻子,两本结婚证,在场的人都傻眼了。这时方慧的母亲也进来了,看到一大群人,她也吓了一跳。听到方丽说她也是刘青的妻子,而且在老家苦等他八年,还身患乳腺癌时,她也愣住了。她说她们是一点都不知道,不然也不会这么傻的让女儿跟刘青在一起。

  张丽说,每年春节的时候,她都会回到丈夫家过年,但是却从未碰到过方慧。方慧解释道,每次刘青带她回家都是错开春节时间的,说是不想回家过年,她实在没想到丈夫刘青居然会这样瞒天过海。她痛哭着,说着:“我真的是很傻很傻。”

  对丈夫彻底失望的张丽和悲痛欲绝的方慧都选择了离婚。

夫妻双方一方患重病可以离婚?

妻子身患乳腺癌,男子另娶娇妻 离婚一方患癌能离吗?

  这个回答是肯定的,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law]》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哪些情况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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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条文内容介绍:

  本文是对男子离婚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与1980年“婚姻法”第27条相比,该条增加了“男子不得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对妇女和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丈夫不得申请离婚的三种情况,“婚姻法”关于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一方面妇女有一定的身心负担,而且相对薄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于发育阶段,需要仔细的照顾和照顾。如果男子此时要求离婚,不仅会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因此,法律制定上述规定是必要和合理的。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1、“交付后一年内”的涵义

  术语“分娩”是指胎儿与母亲分开作为单独存在的个体的时期。只要该妇女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无论他是否在出生后出生,该男子在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

  2、“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涵义

  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该条不限制终止妊娠的理由,因此,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人为终止妊娠,丈夫不得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申请,这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法律精神。

  3、“提出离婚的妇女”的涵义

  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女方提出的离婚不受此规定的约束。妇女自愿放弃对法律的特殊保护,表明她已准备离婚,或维持婚姻可能对妇女本身或胎儿或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接受法院关于女性离婚的请求,并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予以接受。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该男子离婚请求”的涵义

  一般指的是女人的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妇女不同意配偶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这是因为当女人有严重的过错时,就足以证明女人主观上没有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崩溃。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实质,而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5、本条是程序性限制

  这项规定限制了男子在一定时间内要求离婚的权利。这是程序上的限制。这只会延误该男子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且不涉及批准或不批准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该男子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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