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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莱芜暴力杀医案”二审开庭 故意杀人致死怎么判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10 浏览:
导读:5月9日14时,山东高院在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二审审理了莱芜暴力杀医案。事情是因女儿出生后发烧经治疗无效死亡,男子陈建利砍击女儿的主治医生、莱钢医院儿科医生李宝华头部数刀,致李宝华当场死亡,法院一审判其死刑,后其提出上诉。那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故意杀人致死怎么判刑?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因女儿出生后发烧经治疗无效死亡,男子陈建利砍击女儿的主治医生、莱钢医院儿科医生李宝华头部数刀,致李宝华当场死亡。法院一审以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后陈建利否认故意杀人提出上诉。

  昨日14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二审审理了该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陈建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莱芜市中院一审查明,2016年2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莱钢医院)出生,产后第一天(20日)出现发烧症状,于21日转入莱钢医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建利认为莱钢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并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其女儿在儿科时的主治医生李宝华(男,殁年35岁)产生怨恨。

  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建利驾驶摩托车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单刃砍刀一把,放入随身携带的一绿色帆布包内。9时45分许,陈建利进入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病房,在医生休息室找到李宝华,质问李宝华其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

  因不满李宝华的答复,趁李宝华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抽出帆布包内的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李宝华跑出门外,陈建利持刀紧紧追赶至医生办公室门口,又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进入医生办公室后再次连续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在场的医护人员欲入室施救,被陈建利持刀阻止,后其被赶到的出警人员控制。

  在当时的庭审中,陈建利否认自己是故意杀人。莱芜中院认为,陈建利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建利持刀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虽能坦白且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惩处。

  2018年7月27日下午,莱芜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陈建利不服提出上诉。

  5月9日14时,山东高院在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二审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陈建利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9年莱芜暴力杀医案二审开庭 故意杀人致死怎么判刑?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故意杀人致死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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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触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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