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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学生顺手取走1千元后自首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16 浏览: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用ATM进行存取款,有些人在存取款时大意而忘了把卡取走,这就让下一个取款者有了顺手的机会。近日,一大学生在存钱时发现了有人忘了取卡便顺手取了1千元,后因内心害怕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对方谅解,该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5月14日报道,湖北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近日对大学生王某盗窃取款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王某可以继续其大学学业。

  今年2月,大二学生王某在郧阳区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存钱时,发现机器内有他人未退出操作系统的银行卡,便心生贪念,从卡内取出现金1000元,随后存入自己银行卡中。

  很快,受害人张某手机收到短信提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回家后,内心非常矛盾,寝食难安。第三天,他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将1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取得了对方谅解。

  郧阳区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郧阳区检察院。该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依法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鉴于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较小,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数额标准,且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谅解,遂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9年学生顺手取走1千元后自首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2019年学生顺手取走1千元后自首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四)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对于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形,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数额达到了5000元的,那么才能被依法认定为此罪。至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相应的作出了调整,分别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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