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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杀2人警察执行死刑 死刑判决的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17 浏览:
导读:2017年12月22日民警陈建湘持枪杀害与其发生过矛盾的两人,作案后陈自杀未果,24日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被抓。10月26日娄底中院一审宣判,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16日,湖南娄底中院发布告,新化县警察陈建湘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那么,死刑判决的标准有哪些?死刑判决程序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5月16日,一份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在网上流传,布告称陈建湘于5月16日被执行枪决。随后,记者从陈建湘代理律师处确认,网传布告内容真实,5月16日陈建湘被执行死刑。

  来自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布告称,故意杀人犯陈建湘,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新化县公安局一级警员,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康城豪苑小区。

  罪犯陈建湘,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人多年前发生过矛盾而积怨,不能释怀遂产生报复之念,2017年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同事曾卫军(另案处理)处骗借得一只77式手枪,并找借口叫来朋友邹某为其驾车。

  当日10时许,陈建湘找到邹恒并诱骗其上车。车辆行驶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偏僻处时,陈建湘开枪将邹恒杀害。

  当日15时许,陈建湘又胁迫邹某开车找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18时许,邹某驾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时故意撞击路边货车后弃车逃跑,陈建湘见状遂开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后陈建湘自杀未果,被抓获归案,经依法对陈建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陈建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罪犯陈建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危害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建湘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罪犯陈建湘的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本院遵令于2019年5月16日在娄底市娄星区将罪犯陈建湘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死刑判决的标准有哪些?

2019年杀2人警察执行死刑 死刑判决的标准有哪些?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1、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判决程序是什么?

2019年杀2人警察执行死刑 死刑判决的标准有哪些?

  (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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