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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厉打击网络代购“明星小药” 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20 浏览:
导读:近期,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等多个部门,针对网络非法销售医院制剂乱象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行动期间,北京共查获涉及全市20家医院近100种医疗制剂,起获涉案“京医通”“北京通”等医院就诊卡300余张,刑事拘留16人。那么,怎么才算非法经营?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问题,欢迎阅读。

  “肤乐霜”、“润喉清咽合剂”、“创伤乳膏”、“复方去煤液”等北京各大医院配制药剂,这些包装简单、疗效好且价格低廉的医疗机构内制剂,在患者中颇有口碑被消费者追捧为“明星小药”,致使“明星小药”销售紧俏,一些微商看准商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大量发布广告、倒卖“明星小药”。这一现象引起了北京警方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关注,针对网络非法销售医院制剂乱象开展了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行动期间,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捣毁非法销售“明星小药”窝点12个,刑事拘留16人,查获涉及全市20家医院的近100种医疗制剂3600余盒(剂),起获涉案“京医通”、“北京通”等医院就诊卡300余张。

  收购170余张就诊卡开药牟利

  4月中旬,西城公安分局接网络销售“明星小药”线索,经缜密侦查,发现西城区北营房一小区内夫妻2人非法经营医院制剂, 4月26日上午,分局环食药旅中队会同阜外大街派出所,联合行政部门一举捣毁该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起获“肤乐霜”、“润喉清咽合剂”、“养血补肾片”、“痤疮洗剂”等医院配制药剂20余种,共计500余盒。

  据犯罪嫌疑人孙某供述,其于2015年就开始做起了代购“明星小药”的“生意”,为了能够频繁开药、大量囤积,除使用亲戚、朋友的“京医通”就诊卡挂号、开药外,还特意从他人手中收购就诊卡。在非法销售“明星小药”过程中,其妻刘某燕也参与其中,2人分工负责,孙某负责收购就诊卡、挂号、开药;刘某燕负责通过社交网络、电商平台销售“明星小药”,单价40多元的药品,在网上标价200多元。

  经进一步审查,侦查员发现刘某燕的姐姐刘某玲也从事网络销售“明星小药”,且2人频繁串换药品。当日下午,办案民警驱车前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联合河北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玲、刘某明夫妇抓获,现场起获“京医通”等北京各大医院就诊卡170余张以及大量医院配制药剂。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玲于2019年1月因倒卖药品、扰乱医院秩序,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处罚期满后,伙同其夫刘某明继续收购他人就诊卡大量开取“明星小药”,存放在住房内伺机销售,牟取暴利。目前,该2人已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方在窝点起获非法售卖的药品

  药贩子发展销售下线

  专项行动中,侦查员发现多名涉案人员因购买医院制剂认识药贩子“任姐”,经其介绍开始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明星小药”。对此情况,海淀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一步开展侦查,经循线深挖,准确掌握上线“任姐”的身份信息。

  4月27日,海淀分局环食药旅中队会同中关村派出所,联合行政部门在西城区大栅栏一居民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任某英、李某钢,现场起获各类医院制剂80余种,2000余盒。经查,自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任某英使用亲属就诊卡,频繁前往儿研所、协和、301等医院开取“明星小药”大量囤积,以网络代购名义加价出售。同时,还为其下线人员提供货源,并负责配发货物。李某刚在明知任某英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下,主动提供个人微信账号、银行卡接收货款。目前,该2人已被海淀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怎么才算非法经营?

北京严厉打击网络代购明星小药 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①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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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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