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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生男婴被扔垃圾桶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20 浏览:
导读:5月17日晚8点左右,在厦门湖里区大洋雅苑小区,督导员在检查垃圾分类的时候,竟在垃圾桶中捡到了一名刚出生的男婴,该男婴脐带还没剪,浑身血淋淋的。目前已被送往市福利院托育,警方也已介入调查。那么,遗弃婴儿是否构成犯罪?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5月17日晚上19点50分,在厦门大洋雅苑小区门口,一个披着头发的年轻女子,穿着宽松的睡衣,拎着黑色塑料袋,缓步来到垃圾堆前。此时,垃圾分类督导员叶秀华,看见年轻女子想丢弃塑料袋,便上前询问:小妹,袋子里是什么垃圾?女子回答狗狗死掉了。年轻女子迟疑了下回答,说完匆匆把黑色袋子,扔进“其他垃圾”的桶里,便头也不回地消失在夜幕中。

  叶秀华认为根据垃圾分类相关细则,动物遗体不该放进“其他垃圾”,而算是“生活垃圾”。她弯身用夹子夹时,发现这个黑色塑料袋很重且袋子破掉。她看见从袋中漏出来一个小细腿,这个腿还会一动一动的。52岁的叶秀华大吃一惊,急忙俯下身子把孩子抱出来,眼前一幕让她吃惊:黑色垃圾袋中一个新生男婴蜷缩着身子,男婴身子外面套着一条小毛巾,脐带还没剪除下来,还在流血。

  时间来不及让她犹豫,叶秀华急忙把婴儿抱起。她把孩子抱到家里,拿出自己孙子的襁褓给捡来的婴儿包裹起来,并做应急处理。叶秀华的爱人苏全发(大洋雅苑小区党支部书记、业委会主任)随即报警。据苏先生说脐带还没处理,还血淋淋的。发现的时候一个黑色袋子装的,都没有包住,后来是用这个小孩子,我孙子的包被,给他包。

  之后叶秀华和他老公协助辖区派出所民警等,带着男婴到湖里区妇幼医院、厦门市妇幼医院,进行剪脐带和身体检查等保育处理,直至凌晨1点。在经过专业处理和检查后,男婴生命体征平稳,进入梦乡。

  令人欣慰的是,小baby是个健康的男孩,目前已被送往市福利院托育,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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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 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遗弃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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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弃罪的客体要件

  遗弃罪的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遗弃罪的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三、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遗弃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四、遗弃罪的主观要件

  遗弃罪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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