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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23 浏览:
导读:据报道,江苏连云港“药神案”迎来二审。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开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那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立案标准呢?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备受关注的江苏连云港“药神案”迎来二审。记者获悉,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开庭。此前的一审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现实版“药神” 从印度购进药品再出售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韩柏龙、何永高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人,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装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元。

  犯销售假药罪 十余人一审获刑6人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对一审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作无罪辩护 二审检方建议维持原判

  5月20日,江苏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获悉,当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认为,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本案中,印度人供药,国内买家购药,双方直接联系。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另外,销售利润一般是从买家处获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此案的销售关系发生在印度人和国内购药者之间,涉案药物从来不归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属于纯粹的劳务活动,不具有法律属性,没有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必要。

  在本案中,有4名被告人是从买药发展成药贩的患者家属。对此,邓学平认为,部分被告人因为家属患病卷入此案,由于家属、病友的恳求进而产生销售行为,客观上,涉案药品帮助延续了患者的生命,解决了部分患者的经济困难。

  在一审过程中,检方认为,林永祥等人销售假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林翔、王峰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马前、马毛毛等人销售假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前、马毛毛属共同犯罪,马毛毛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二审庭审中,据林永祥代理律师介绍,检方建议维持原判。

  庭审持续到当天下午5点,法院将择期宣判。

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9年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9年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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