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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女子半夜遭暴打猥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26 浏览:
导读:6月24日,一段女子深夜在街头遭男子凶残踢打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经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定罪处罚?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一段深夜女子遭男子殴打拖行的视频在网上引发高度关注。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在街头行走时,一男子突然用拳重击她头部,并连续用拳头、脚踢她的头部和腹部,并将她拖出视频监控区域。

  6月25日下午,大连警方证实,视频中的殴打事件是今年6月22日凌晨,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目前,被害人吴某经过治疗已经出院,大连警方也已经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6月25日22时多,大连警方确认,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施暴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定罪处罚?

2019年女子半夜遭暴打猥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定罪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2)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4)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5)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2)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

  【猥亵儿童重处规定】

  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9年女子半夜遭暴打猥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定罪处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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