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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宜宾震后造谣被拘 散布谣言属于什么行为?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05 浏览:
导读:据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官方微博7月4日消息,在2019年“6.17”宜宾长宁6.0级地震后,网上很快流传出灾区出现一条“巨龙”谣言,引发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和社会恐慌。目前,宜宾警方已对造谣者张某某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现羁押于宜宾长宁县拘留所。那么,散布谣言属于什么行为?网络散布谣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7月4日下午,据宜宾公安发布消息称,编造“宜宾长宁6.0级地震后出现120米长巨龙”的造谣者已被宜宾警方行政拘留。

  宜宾公安在消息中表示,在2019年“6.17”宜宾长宁6.0级地震后,网上很快流传出灾区出现一条“巨龙”谣言,引发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和社会恐慌。为回应网民和社会的关切,宜宾网警巡查执法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周密仔细调查工作并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

  7日3日,在重庆警方的协助下,案侦民警在重庆南岸区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男,现年50岁,重庆人)挡获,经突审,其交待了出于想吹吹牛,整起好耍的原因,编造了灾区出现“巨龙”谣言并在网上发布。

  目前,宜宾警方已对张某某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现羁押于宜宾长宁县拘留所。同时,张某某也对自己网上的不当行为公开向网友道歉。

散布谣言属于什么行为?

2019年宜宾震后造谣被拘 散布谣言属于什么行为?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从而传播的,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明确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其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不影响对行为的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网络散布谣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19年宜宾震后造谣被拘 散布谣言属于什么行为?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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