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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弑母骗保案一审宣判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05 浏览:
导读:弑母骗保案一审宣判:死刑。3日上午,四川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自贡男子弑母骗保”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付白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付白莲为何杀母骗保呢?法庭上,付白莲称自儿子出生后自己就对母亲不满,因为母亲偏心只给哥哥带孩子。这是真实理由吗?话说父母也是人,因为偏心就该死吗?这付白莲弑母真令人难以信服。关于死刑,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7月3日上午,四川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自贡男子弑母骗保”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付白莲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庭审法官问付白莲是否上诉,付白莲沉默了大约10秒钟。在法官第二次提问后,他才低声回答:考虑一下。

  据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付白莲是被害人宋某的小儿子,案发前在广州上班。2017年11月29日,付白莲为母亲宋某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万人民币。

  2018年3月9日,付白莲购买机票飞到成都,然后打车潜回自贡,次日凌晨1点过抵家。

  据指控,2018年3月10日凌晨时分,付白莲谎称给母亲买了按摩器,让她坐在板凳上按摩一下。随后,付白莲把电线缠在母亲身上,然后接通了电源。

  接通电源之后,宋某出现了抽搐和呻吟。为防止宋某呻吟,付白莲拿起一根板凳持续打击其头部和面部。最终导致宋某死亡。

  为了制造母亲使用电器意外死亡的假象,付白莲将母亲尸体拖至一楼厨房,并擦掉血迹。

  2018年3月10日早上7时许,家人发现宋某躺在一楼厨房,已经身亡。家人随后报警。

  经警方现勘发现,宋某身下有一块烧焦的插线板和电吹风,现场给人的感觉是意外触电。

  现场,一双拖鞋引起了办案民警注意。

  很快,民警发现,二楼卧室才是第一现场,扎起来的窗帘上有血迹;墙壁上,也找到了抠刮痕迹。

  而后,警方还找到了付白莲购买机票的记录,和其在自贡出没的监控。警方在付白莲的手机上发现,他曾多次搜索“意外险如何赔付”“怎样制造意外死亡的假象”等记录。

  此外,民警还在垃圾桶找到一双运动鞋,是付白莲作案后丢弃的。

  面对检察官在法庭上出示的证物,付白莲当庭认罪认罚。

  为何弑母骗保?法庭上,付白莲称,对母亲的不满,隐约是在自己的儿子出生后开始的。

  付白莲称,自己的儿子出生后,母亲来广州帮忙照看。过了一阵,母亲说适应不了广州的生活,就回去了。付白莲认为母亲偏心,帮大哥带儿子,不帮他带。

  还有一件事。付白莲和妻子曾在广州看中了一套100多万元的房子,即使把自贡的房子卖掉,首付款还有很大缺口。但如果算上那份意外险的40万元保额,刚好够了。

  检察机关指控:付白莲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其目的特别明确、行为特别卑劣、手段特别残忍。

  付白莲及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考虑到付白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家中幼子需要抚养等情况,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7月3日上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付白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2019弑母骗保案一审宣判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死刑具体流程如下: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包括哪些?

2019弑母骗保案一审宣判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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