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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高官骗吃骗喝上电视 在我国招摇撞骗如何量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09 浏览:
导读:冒充高官骗吃骗喝还上电视。据悉,嫌疑人李建明在招摇撞骗前系无业游民,他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任命消息后,便开始了自己的骗吃骗喝之旅。2019年1月29日,李建明以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被法院作出了宣判:李的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的文件和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罚款1000元。那么,在我国招摇撞骗如何量刑?招摇撞骗和诈骗罪有何不同?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冒充高官骗吃骗喝】四川成都无业男子李建明,在自己朋友圈发布虚假任命消息后,通过伪造记者证、名片等将自己包装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成功骗过了四川、云南多地的官员,堂而皇之地登上了电视屏幕。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任命消息,称“省委常委办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从这一刻开始,李建明完成了自我任命,成为了“省委的李主任”,开始了自己的招摇撞骗之路。

  2016年,樊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饭局上认识了“四川省常委办公厅主任”李建明,同年樊某成为李建明兼职司机。2017年4月,兼职司机樊某向童某介绍李建明系四川省省委办公厅主任,并安排童某与李建明见面。同年9月,李建明联系到童某,称可以亲自和童某一起前往四川西昌市,为童某引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并帮其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车项目。

  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黄某某、王某等人驾车前往西昌市。一心希望能够获得新能源汽车项目承包资格的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当地豪华酒店,并在酒店内安排饭局招待李建明等人,童某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费共计4172元。

  同样在酒桌上,通过他人介绍,李建明再次诈骗成功。吴某某通过龙某介绍认识了李建明,随后在饭桌上,龙某等人均称呼李建明为李主任。

  2017年11月初,李建明受邀参加《中国历史名人传》创作交流会,《安州新闻》也对此进行了电视报道。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等16人,以招商、考察的名义前往云南各地区,当地领导全程安排吃住。

  2018年4月11日,警方接到举报。通过调查和核实,李建明没有任何的任职信息,这一切身份都是子虚乌有。随后,民警把李建明抓获。

  2019年1月29日,李建明以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被法院作出了宣判:李的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的文件和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罚款1000元。

在我国冒充公职招摇撞骗如何量刑?

冒充高官骗吃骗喝上电视 在我国招摇撞骗如何量刑?

  犯招摇撞骗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2019招摇撞骗和诈骗罪有何不同?

冒充高官骗吃骗喝上电视 在我国招摇撞骗如何量刑?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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