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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文昌致2死1伤枪击案 杀人后自杀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16 浏览:
导读:据报道,2019年7月14日21时40分许,文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称:文昌市文城镇某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发现该案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后犯罪嫌疑人开车进水库,自杀身亡。那么,杀人后自杀应该如何处理?杀人后自杀需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报道,7月16日凌晨,海南文昌官方发布“7·14”故意杀人案案情。通报中说,2019年7月14日21时40分许,文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称:文昌市文城镇某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发现该案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

  经初步侦查,死者为一对夫妻,系该村村民严某侠和其妻子冯某菊,伤者为死者的女儿严某恋,而犯罪嫌疑人韩某光是严某恋的前夫、严某侠夫妇的前女婿。案发当晚21时许,韩某光驱车来到严某恋家中,持枪击中严某恋父亲严某侠、母亲冯某菊的头部、颈部、胸部等处,导致严某侠当场死亡,冯某菊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击伤严某恋头部。随后,韩某光驾车连夜逃离。

  该案发生后,文昌市公安局全力投入案件侦办工作,同时请求海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等相关部门大力支持案件侦办工作。7月15日10时许,文昌市警方根据侦查线索跟踪排查至文昌市翁田镇龙虎山水库,并在该水库附近发现了车辆痕迹。警方随即判定疑似涉案车辆冲进了该水库,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打捞。

  7月15日23时许,文昌市公安局在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打捞起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为琼A62F98),车内有男性尸体一具。经辨认,车内男尸系犯罪嫌疑人韩某光。办案人员同时在该车后尾箱发现作案工具高压汽枪一支,该车辆被确认为7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光驾离案发现场的作案车辆。

  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韩某光与前妻严某恋因家庭琐事纠纷常年吵架,感情不和,积怨已久,两人于2019年7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但犯罪嫌疑人对此怀恨在心,离婚后即购买组装枪支蓄意报复,从而导致该命案发生。

  该案其他情况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杀人后自杀应该如何处理?

2019年海南文昌致2死1伤枪击案 杀人后自杀应该如何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免除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二、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果其有遗留财产,以其财产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无遗产,则民事责任也随之灭亡。

  三、如果是未成年的话,可能会以监护人没有行使监护职责或者疏忽其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其监护人赔偿。

杀人后自杀需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019年海南文昌致2死1伤枪击案 杀人后自杀应该如何处理?

  一、杀人后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和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民事侵权责任。犯罪分子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在追究,民事责任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

  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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