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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 在我国公职人员打人会加重刑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23 浏览:
导读:近日,“网传衡阳市女子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事件”。根据视频显示,事发起因可能是被打人挑逗孩子。7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衡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警务督察支队开展调查。那么,在我国公职人员打人会加重刑罚?打架斗殴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是怎么回事呢?事发7月15日晚,系因一女童产生纠纷。现场监控视频显示,7月15日21时14分许,其和一男子在酒店前台,期间一名男童和一名女童走过来,伸手指向他们,贺先生及其朋友也伸出手指向孩子。21时16分许,贺先生一行人下楼。

  贺先生称,不知道小孩和父母说了什么,自己结完账下楼后,被两名小孩母亲“找麻烦”。男童母亲对其进行辱骂并推搡,“我就把她手扒开,说不要指我。”后来,双方打了起来,“当场把我打蒙了。”

  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1时19分许,他在街边与龚琳雅发生冲突。10余秒后,他把龚琳雅踹倒在地。贺先生解释称系对方用手推他,“我下意识用脚将她踹开。”21时20分许,双方冲突升级,龚琳雅对其进行追赶。

  21时21分许,贺先生与龚琳雅均倒在地上,龚琳雅的丈夫跨坐在贺先生身上对他挥拳,并踢了数脚。

  贺先生称,事发当天,他喝了酒,对方也喝了酒。但喝酒这一点并未得到龚琳雅一方证实。

  7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具体通报内容如下:

  7月20日,网传衡阳市女子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事件,衡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警务督察支队开展调查,并由高新公安分局组织对7月15日晚上发生在大不同酒店门口的打人事件立案调查。

  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和调查走访,初步查明:当晚,当事双方均在大不同酒店用餐,事件起因为贺某伟(男,衡南县冠市人)与唐某心(7岁女孩,系市女子看守所所长龚琳雅儿子的同班同学)的矛盾引发。在双方理论中,贺某伟先将龚琳雅猛地一脚踢倒在地后持续殴打。龚琳雅丈夫张鹏(石鼓公安分局黄沙湾派出所副所长)闻讯赶来,在制止过程中用拳头将贺某伟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即网传视频中反映的情节)。有关细节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目前,高新公安分局华兴派出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市公安局已对张鹏停职调查,并责令龚琳雅配合调查。

  鉴于当事人一方系公安民警,为确保调查处理结果公平公正,市公安局已报请市委政法委,建议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尽快全面查明事件真相,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依纪公正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我国公职人员打人会加重刑罚吗?

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 在我国公职人员打人会加重刑罚?

  在我国公职人员的身份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影响。刑法中,非身份犯不存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说法。故意伤害罪为非身份犯,公职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从重或从轻的情节。打人至轻伤可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打架致人轻伤的,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民事赔偿,处理的方式主要是有二个:由双方协商进行赔偿或通过法院诉讼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打架斗殴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 在我国公职人员打人会加重刑罚?

  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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