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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网络关键词被骗 在我国网络诈骗团伙如何量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15 浏览:
导读:收购网络关键词被骗,这是一种新型诈骗?是的。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中的苗某、刘某、朱某、陈某等16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苗某和朱某、刘某商量“开个公司”做“网络关键词”生意。他们所说的“网络关键词”生意,是利用了一些人不懂互联网知识和那些想以小搏大的投机心态层层设局,通过角色分工诈骗钱财。在我国网络诈骗团伙如何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收购网络关键词被骗,这是一种新型诈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中的苗某、刘某、朱某、陈某等16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深圳一家上市企业愿意出50万元收购你的‘新疆化妆品’网络关键词。”2018年8月的一天,新疆的唐先生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开出了惊人的价格。对方自称是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陈经理,是买方委托的中介,邀请唐先生到苏州与买方签订三方协议。陈经理通过微信向唐先生发送了其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地址。

  两天后,唐先生赶到苏州,见到了陈经理和自称买方公司的项目总监陈鑫。几个人商谈期间,陈经理手下的技术员小李提出有个叫“李建国”的人也注册了“新疆化妆品”互联通址和中文的国际端口,但让唐先生不用担心,因为唐先生有版权,并建议唐先生通过版权驳回,高价卖出他的“关键词”,陈鑫的公司也可以一次性完成收购。

  商量再三,唐先生同意让陈经理公司帮忙为其驳回版权,之后再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关键词卖给陈鑫的公司。之后,小李提出版权驳回需要唐先生支付费用,唐先生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网银转账支付1.8万元。但事情并不顺利。当天,唐先生接到一个自称李建国的人打来的电话,说要注册“新疆化妆品”英文版相关网络资源。当天下午,陈鑫又告诉唐先生,“新疆化妆品”平台国际端口的英文版已被李建国抢注,要求其和中介沟通。

  心急之下,唐先生联系陈经理,陈经理建议唐先生再出2.8万元。唐先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两天后,陈经理说事情办好了,并将互联通址和中英文版本的证书寄给了唐先生,唐先生按照证书上的查询网址查询发现的确有这样的证书,于是又向陈经理转账2.8万元。

  本以为一切就绪,只等收钱,但没想到,2018年8月13日,唐先生联系买方陈鑫收取定金时,陈鑫拖延不给。之后,陈经理又提出需要做5D及全网保护注册,并还需要唐先生付费。这次,唐先生没有支付。他从朋友处得知中介方提供给他的4张证书都是假的,这才发现自己被骗,并立即向苏州警方报案。

  通过技术刑侦手段,警方很快在苏州、无锡、莆田等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至此,一起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新型“网络关键词”诈骗案浮出水面。唐先生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他们遇到的可不仅仅是几个“单打独斗”的小骗子,而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诈骗团伙。

  2018年7月,苗某和朱某、刘某商量“开个公司”做“网络关键词”生意。他们所谓的“网络关键词”生意,就是利用了一些人不懂互联网知识及其以小搏大的投机心态层层设局,通过角色分工诈骗钱财。

  据了解,苗某等人先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市相城区租用办公场地成立公司。事实上,公司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他们发给客户看的执照是苗某花钱找人做的。

  该团伙分工明确,上下级共分三层:第一层是苗某,负责统筹管理公司事务;第二层朱某、刘某及收购方扮演者陈某、沈某等人,负责扮演中介公司经理、收购方和受害人谈收购网络关键词的事情;第三层是业务员,负责打电话以有人要高价收购网络关键词为名邀约并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

  据嫌疑人交代,他们的收入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对每笔订单金额及时分成。他们会通过网络搜索、信息交换的方式获得客户信息,锁定拥有网络关键词的被害人,谎称有买家愿意高价购买其手中网络关键词,引诱其上当,再通过冒充中介公司,以帮助客户转让网络资源为名,以需要注册版权、端口申诉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该诈骗团伙在诈骗过程中一般都不用实名,唐先生遇到的中介公司陈经理其实就是嫌疑人徐某扮演、买家陈鑫就是嫌疑人陈某扮演的,精湛的演技让急于赚钱的唐先生掉入陷阱。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该团伙用上述方式诈骗全国各地受害人30余名、涉案金额155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苗某等人陆续被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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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因此,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标准跟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一样。具体如下:

  (一)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其中个人诈骗达两千元以上会被定为诈骗罪立案追查,单位诈骗五万元以上会被定为诈骗罪立案追究。网络诈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随着我国对网络监管力度的增大,网络诈骗行为越来越少。

在我国网络诈骗团伙如何量刑?

收购网络关键词被骗 在我国网络诈骗团伙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个人、团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网络诈骗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是单位实施网络诈骗的话则要求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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