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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吃面包身亡 店员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16 浏览:
导读:【男孩吃面包身亡】近日,余杭一6岁小男孩因吃店员好心给的一块面包不慎呛入呼吸道,抢救无效窒息而亡。那么,在该事件中,出于好心给面包的店员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如何量刑呢?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孩吃面包身亡】8月14日晚8点多,余杭一个6岁小男孩吃了一块面包,不小心呛入呼吸道,抢救无效窒息而亡。孩子母亲周女士说她怎么也想不到,孩子就吃了块面包,怎么就要了命?

  事情发生在杭州未来科技城万达广场负一楼一家叫“婵之云”的内衣店里。当时周女士和孩子姑姑在里面挑选内衣,三个孩子在店里玩。孩子姑姑说看到店员给了侄儿一块面包,孩子很快就吃完了。

  店员小黄事发时也在现场。“小孩自己想吃,我们同事也是好心,就给了他一块,面包还挺大的,他一口就塞下面包,吃下就噎住了。”

  给孩子面包的店员是负责收银的姑娘,前天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孩子就吃了块面包,脸色就不对了,像是要吐,他手在挥啊,大概是难受,不让碰他。”孩子姑姑说,“一分钟不到啊,侄儿就倒地上了,大小便失禁,流鼻血。”

  现场人都吓坏了,赶紧打了120。孩子姑姑还在电话远程指挥下给孩子做心肺复苏,可是并没有什么效果。店员也慌了,一边打120,一边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

  大约2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一边急救一边把孩子送往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可惜孩子最终也没能救回来。

  据了解,孩子送来时心跳呼吸就没了,马上做了气管插管,插管过程中,通过喉镜看到,气管上方有一块食物堵在那里。初步判断可能是食物堵塞气管口造成窒息。

  万达广场负一楼的婵之云内衣店,店员都是年轻女孩。

  当问及当事女孩子,一个员工说:我们生活上都是好朋友,她人很好,发生这样的事我们谁都没想到。

  “当时孩子就在试衣间边上,噎住之后,他亲戚一直在做心肺复苏,孩子妈妈一直在边上哭……”一位目击者说。浙大儿院耳鼻喉科主任表示,异物吸入属于婴幼儿多见急症,严重者会在短时间内窒息死亡。浙大儿院每年接诊异物吸入的患儿超过500例,最容易吸入气道的异物主要以坚果为主,其中排名首位的是花生米,其次是瓜子和山核桃仁。青豆等细小的豆类也非常容易被吸入气道。

店员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男孩吃面包身亡 店员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 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男孩吃面包身亡 店员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

  1、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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