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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命丧整形手术台 医生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0 浏览:
导读:【护士命丧整形手术台】昨日,有网友爆料,一名28岁年轻妈妈命丧河南南阳宛和医疗整形手术台上。死者丈夫杨某称,做手术的医生备案的是一级资质,却违规操作了颈部脂肪填充这样的二级注射美容手术。目前,案件还在侦查中。最可怜的还是死者不到两周岁的双胞胎儿子。那么,该案中,不够资质的医生是否涉嫌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如何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护士命丧整形手术台】8月19日,河南多名网友爆料称,一位28岁的年轻妈妈杨某命丧河南南阳宛和医疗整形手术台上,留下悲伤的亲人和一对不到两岁的双胞胎孩子。

  杨某姐姐介绍,杨某是南阳市眼科医院的护士,她的双胞胎孩子还不到两岁,刚学会叫妈妈。就在两个月前,杨某曾在宛和医疗整形做过隆胸手术,“当时做完隆胸手术回去还和我弟弟(杨某丈夫)发生了矛盾,所以这次手术,她谁也没说,就和自己的妈妈说要去做一个小手术,之前她也只跟我们说这段时间要回娘家住几天,没说原因。”

  8月18日上午10点,杨某出门前给妈妈打了通电话,称自己去宛和医疗整形做手术。当天下午5点半,杨某妈妈接到从女儿手机拨来的一通电话,被该整形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其女儿“出了点事”,需要家属过去沟通一下。此时的杨某妈妈以为是手术上的小事,却怎么也没料到,自己的女儿命丧在了整形医院手术台上。

  当天下午6点,杨某妈妈和杨某二哥赶到该整形机构,但没有如愿见到杨某,而是被拦在了二楼手术室外。杨某姐姐回忆当时情形:“一开始机构工作人员百般阻挠,不让家属上去,后来实在拦不住了,便说杨某陷入了昏迷。”听到杨某“陷入昏迷”,其二哥立即拨打了120,却被告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已经来过,并已宣布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报警后,当地警察介入调查,在警察和法医初步工作结束的时候,杨某丈夫才匆匆看了一眼杨某的尸体:“看到时她整个脖子上都是密密麻麻的针眼,鼻子和眼睛也有血流出。”

  杨某丈夫张先生表示,目前还不清楚妻子的死亡原因,“看到时,她整个脖子上都是密密麻麻的针眼,连鼻子和眼睛也有血流出。”张先生称,该整形机构没有相应的手术资质,“执业医生备案的是一级资质,却违规操作了颈部脂肪填充这样的二级注射美容手术。”南阳市宛城区卫健委表示,当地高度重视此事,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法律关于非法行医罪是如何认定?

护士命丧整形手术台 医生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

  1、认定非法行医罪,核心在于认定非法行医行为,即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2、认定非法行医罪,其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护士命丧整形手术台 医生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既可以发生在无业人员、个体诊所中,也可以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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