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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人澳门非法集会 非法集会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0 浏览:
导读:黑衣人澳门非法集会。据报道,有网民发起8月19日在澳门议事厅前集会,在遭澳门警方拒绝后。当晚,仍有数十人聚集,其中大多数穿黑衣服。当晚澳门警方带走7名男女,包括1名香港居民。有人见到警察后直接落荒而逃。黑衣人在为获批准情况下非法集会。那么,在我国非法集会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黑衣人澳门非法集会。据报道,有网民发起8月19日在澳门议事厅前集会,遭澳门警方拒绝。当晚,仍有数十人聚集,多数穿着黑衣,澳门警方带走7名男女,包括1名香港居民。有人见到警察后直接落荒而逃。

  综合澳门电台、香港大公报20日消息,警方早前表示,19日晚间的集会没有获得批准,呼吁市民不要参加,以免触犯刑法。而随着多名黑衣人现身议事亭一带,警方当晚加派人员维持秩序,带走7人调查。

  报道称,昨晚8时左右,黑衣人开始在澳门议事亭前非法聚集,但有人见到警察后则直接落荒而逃。此外,警方还派出26人前往殷皇子马路一带娱乐场周边、福隆新街及议事亭一带进行例行巡查,调查和登记多人身份证。警方表示,巡查期间共截查30人,但并未带走任何人。

  早前有澳门网民发起8月19日在澳门新马路喷水池集会,声称“反对香港警察暴力对待市民”,遭到澳门警方拒绝。事实上,近来香港反对派和激进示威者也一直污蔑香港警方“滥用武力”。

  香港特区政府8月18日指出,警方一直以容忍的态度处理这些违法事件,只在受到暴力袭击时,才被迫以最低武力驱散示威者,恢复社会秩序。香港特区政府全力支持警方的严正执法,衷心感谢所有警务人员努力恢复社会秩序和安宁,并将目无法纪的暴力示威者绳之于法,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

  《澳门日报》8月20日社论称,近期,一些极端激进分子在香港兴风作浪,打着所谓“民主”的幌子,掩盖其反法治、反社会、反“一国两制”的真实面目和险恶用心。中央政府绝不会放任少数人以暴力行径把香港拖向危险的深渊,绝不允许任何人破坏香港的法治与良好发展局面,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破坏“一国两制”。相信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香港特区政府和林郑月娥行政长官的带领下,香港社会一定能够尽快止暴制乱,尽早恢复正常秩序,使香港这颗东方明珠重放光彩。

在我国非法集会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

黑衣人澳门非法集会 非法集会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

  相关司法解释:

  一、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

  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下列活动不需申请:第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第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二、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

  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这里的“起止时间”,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而言,下列场所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进入主管机关为维持秩序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

  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违反上述规定即为“非法举行”。就路线而言,如果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能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也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依照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

  四、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就是指对违反许可规定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仍予以进行的情形。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的客观特征。行为人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在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解散命令后,行为人听从解散命令,服从管理的,不构成本罪。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即予以拘留。

  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应是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解散命令,指使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离开及分散的命令。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既可以有关人员直接传达,也可以通过他人告知,但解散命令应为合法,必须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发出并能为他们所认识、知悉。如果行为人因未接到解散命令的通知没有解散的,不构成拒不解散。所谓不解散,即指不离开、不分散,比如行为人已接到解散命令后,仍聚集众人原地不动,或虽然离开原地点,但仍然不散去。

  如果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的一部分已经解散,但其余的人未解散的,则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负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罪责。另外,解散须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意味着主动地脱离集会、游行、示威的状态,如果行为人被强制力驱散或者为避免逮捕而逃跑的,不能认为是解散。

  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方式,多表现为暴力、威胁方式。行为人若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对正在执行解散命令的相关人员进行阻挠的,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待解散命令的对抗性及严重程度,已构成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但并不此为限。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还要求行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结果。未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的,不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比如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造成交通瘫痪;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黑衣人澳门非法集会 非法集会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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