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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遭司机打脸 法定殴打他人一般怎么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0 浏览:
导读:近日,一女游客到广西北海旅游时,由于等不到滴滴便搭乘私家车去动车站。由于司机坐地起价,女游客便跟司机起争执,争执过程遭司机打脸扇巴掌。女游客报警后,司机扬长而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司机杨某广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目前,杨某广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罚款500元。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那么,法定殴打他人一般怎么处罚?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一名女游客近日到广西北海旅游时,因车费纠纷遭一名司机打脸。当地警方19日就此事作出了通报,称打人司机杨某广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事发8月17日14时许,当时北海正下着雨,熊女士一行三人结束了北海的行程后,在北海和佳广场试图搭滴滴去北海火车站坐车,和她们一起候车的还有一位要去北海万达广场的陌生女子,但等了许久都未能搭到车。

  熊女士回忆称,后来出现了一辆刚好送人到和佳广场的私家车,私家车司机告知她们称火车站和万达广场顺路可以一起送。谈好价钱后,她们四人就一起上了这辆私家车。

  事实上,从和佳广场到北海火车站与万达广场并不顺路。北海火车站位于和佳广场东北方向约3公里处,而万达广场在和佳广场东南方向约4公里处。

  陌生女士下车时和司机因车费问题吵了起来。“我们上车前谈好的价钱是一共30块,但陌生女士下车时被收了20块钱。我们感觉有点问题就再次和司机确认车费,可司机却改口说一个人要30块。”熊女士回忆说。

  见此情形,熊女士和同伴认为被骗了想要下车,但司机拒绝让她们下车。“司机说给钱才能下车,还说不给钱就带我们去很远没人地方。”熊女士说。

  由于担心出事,熊女士就用手机录制视频。从熊女士录制的视频中看到,熊女士录视频时,司机突然抬起左手打在了熊女士的脸上。熊女士说:“我被打后,同伴和司机吵了起来,这期间,我又被司机打了一巴掌。”

  事发后,熊女士和同伴拉扯司机的手,司机才将车停在了马路中央,让她们三下车,熊女士随即拨打110报警。“在和110沟通过程中,没想到又被司机打了一巴掌。”熊女士说。

  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但此时杨某已扬长而去。熊女士三人到当地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已错过了原定17日晚上到家的车次,直到18日才能回到家。

  于是熊女士将被打视频发到了网上,并受到了关注,但当天晚上视频平台的该条内容就被莫名删除了。

  8月19日,北海警方通报称,经查,8月17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杨某广开车搭载熊女士,车辆行驶至北海市银海区广东路与江苏路交汇处时,两人因为车费问题产生纠纷,违法嫌疑人杨某广向熊女士脸部打了一巴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杨某广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目前,杨某广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罚款500元。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定殴打他人一般怎么处罚?

女游客遭司机打脸 法定殴打他人一般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有何不同?

女游客遭司机打脸 法定殴打他人一般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寻衅滋事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劳动教养或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一般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的,视其伤害的程度(轻微伤、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或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两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但在办理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对二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常常发生较大分歧和争议。究其原因,是我们办案人员对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还不够。为此,笔者结合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实践,谈谈二者的法律界限。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铁棒等凶器,在新民市某村殴打业主戴某、砸坏鸡蛋44斤,价值92.4元。办案单位以寻衅滋事呈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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