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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与宝马斗气 司机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2 浏览:
导读:公交与宝马斗气,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一段关于“北京公交车与宝马车‘斗气’”视频在网上疯传。事发时,北京公交快1线驾驶员驾驶公交车到自然博物馆路口绿灯通行时,由于前方路口变窄,公交车与宝马车出现多次轧白实线变道、急刹别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对此,北京东城公安分局迅速开展调查。目前,涉事两四级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司机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公交与宝马斗气,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一段“北京公交车与宝马车‘斗气’飙车”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2019年8月17日16时许,快速1线驾驶员驾驶公交车辆行驶到自然博物馆路口绿灯通行时,由于前方路口变窄,公交车向左并线影响到社会车辆正常行驶,随后两车发生别停。

  20日上午,北京公交集团的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公交集团正在调查核实此事,将尽快通报处理情况。

  20日13时,北京公交集团通过微博发布事件通报,内容如下:

  北京公交集团称,目前,交管部门已介入,当事驾驶员已被停止驾驶工作接受交管部门的调查。

  公交集团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公交车驾驶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零容忍”,绝不姑息。

  同时,公交集团对于该驾驶员的恶劣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特向事件中的私家车主和社会公众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交集团将认真吸取教训,对全体驾驶员加大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培训教育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针对“北京一公交车与小客车斗气别车”一事,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微博21日发布通报称,两车司机多次互相强行别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东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通报称,针对“天桥南大街一公交车与小客车斗气别车”情况,北京市交管局会同东城公安分局迅速开展调查。经查,8月17日16时40分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桥南大街天桥路口南侧由南向北方向,驾驶快速公交1路车的张某(男,39岁)与驾驶小客车的夏某(男,40岁)因变道并线问题,双方多次互相强行别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目前,张某、夏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东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司机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交与宝马斗气 司机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认定,其实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毕竟这对定罪是尤为重要。我们应注意的是,如果构成该罪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如果您涉嫌该罪的,一定要及早聘请专业律师的帮助和辩护,争取宽大处理,这样对自身也是有好处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公交与宝马斗气 司机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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