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疑遭学长诱奸后自杀。2018年12月29日,湖北钟祥14岁的高一女生小燕(化名)与16岁的同校高二男生小凯(化名)在一家酒店的房间发生了性关系。
据报道,随后男方将此事散布,很快在学校和同学中传播。一周后,小燕父母带着小燕去派出所报案,称遭到同学小凯强奸。小凯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小凯刑拘15天后取保候审,很快转学至外地,小燕却因精神抑郁住院治疗。今年8月10日,小燕在家中吞药自杀死亡。
在此前的报道中,强奸证据不足的主要依据是小燕与小凯疑似恋爱关系。今(21)日,小燕的母亲李女士否认了爱女跟小凯的恋爱关系,并出示了小燕的一封遗书。
2018年12月29日,同校高二年级男生小凯以过生日答谢朋友为由,邀她和他其他朋友去酒店聚餐,在到达酒店房间后遭到了小凯的暴力性侵。
事情发生后,小凯威胁小燕不许将此事告诉家长,并且以后要随叫随到,否则不客气。2019年1月4日,小燕曾主动找过小凯,告诉他不要传播酒店开房一事,这样对他们都不好。
但是小凯并没有答应。同学后来告诉小燕,在生日聚会当晚,小凯就到处散布他与小燕在酒店房间发生的事情,并且在全校都传开了,许多同学都知道了。
小燕后来对我说,事情发生后,小凯会派人在校门口盯梢监视自己,在同学群里进行转发、议论、讥笑和恐吓,“我没有办法上学了,我要崩溃了!”
小燕无法承受学校里的流言蜚语,整个人精神恍惚,非常憔悴。由于经常旷课请假,小燕无法正常上学,不得不辍学治疗。今年4月,经他人介绍,我带小燕到荆州市精神病医院就诊。医院检查结果为“因性侵后自杀自伤,行为反常3月余”,初步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小燕发病后一天只能睡一个多小时,眼睛都不敢闭,只要一闭眼就全身发抖,常常自言自语连续说几个小时。自己把身上的皮肤都抠烂了,有一个多月脸上都是血,平时不愿意出门,出门后要把自己遮得严严实实的。
小燕最终选择在今年8月10日,小燕在家中吞药自杀死亡。小燕母亲李女士表示:我们这边的风俗,如果父母健在,不管什么原因,小孩子去世当晚就要下葬。我们在殡仪馆放了有7天,警方跟我们承诺(会继续侦查这个案件)后,我们才下葬的。
强奸类案件一般都是在非常私密的空间内发生的(光天化日行强奸之事的情况不多),一般不可能有第三方的证据来佐证案件的事实,而对于是否发生性行为,经过DNA检测一般都可以快速确定,所以说在很多强奸案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而在实务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1、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是熟人(比如恋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则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双方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在排除金钱交易的卖淫嫖娼行为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2、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环境,具体是指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即被害人是否处于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胁迫之下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环境之下,是否具有求救和逃跑的可能性来综合判断。
3、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的具体反应,正常情况下,如果被强奸,在脱离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后,受害者做的第一步就是报警,如果被害人几天甚至是几十天以后才去报警的话,办案机关则不得不怀疑强奸行为发生的真实性。
4、性行为的发生是否有利益交换,强奸行为一般是没有金钱利益输送的,如果在发生性行为后有金钱、财物之间的往来,则属于强奸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违背妇女的意志”的认定,是强奸罪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毕竟在这个人与人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的时代,一言不合就告强奸的案例还是大量存在的。是否属于强奸行为,还需要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口供和案件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
诱奸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称为诱奸,并非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从而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诱奸并不涉嫌犯罪,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诱奸14岁以下的幼女也属于强奸。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精神,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进行管理帮教。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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