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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捂死3岁幼子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量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3 浏览:
导读:母亲本应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最坚实的依靠,可是这位母亲竟然只是因为孩子哭闹就捂死了孩子,都是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我国精神病人杀人该如何量刑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不知道是多狠心,只因儿子不愿午睡,一位年轻的母亲竟然用枕头残忍杀害了3岁的亲生儿子。

  8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今年31岁的耿平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目前暂住南京浦口,她曾因患精神类疾病治疗。

  2019年2月16日下午3点,因儿子贝贝在家里玩闹不肯午睡,耿平气急之下,用枕头长时间捂住儿子的口鼻,将儿子杀害。经法医鉴定,贝贝是窒息死亡的。

  经鉴定,耿平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耿平的丈夫回家后发现儿子死亡,便迅速报警,后警方将耿平抓获。

  在庭上,耿平表示,自己一直没上班,孩子出生后,就在家带孩子,有时候父母也会带,丈夫就负责上班赚钱。在案发前七八个月,她停止吃精神类药物,因为吃了这个药胃不舒服。

  耿平在庭上说:"儿子是个麻烦,如果儿子死了就解脱了,就不会给丈夫带来麻烦。"

  她还说:"小孩生下来就是多余的,生下来的时候我想把他丢掉。我老公还想送他上幼儿园,觉得我老公好辛苦。小孩死了好,但是一直下不了手。这次正好他不肯睡觉,我在气头上就把他捂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发前2天,耿平曾在网上搜索杀小孩的视频。在庭审快结束时,耿平说自己非常后悔。

  检方发表公诉意见,耿平用枕头捂住儿子的脸部长达10多分钟,直到儿子不动为止。虽然耿平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非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耿平有追求儿子死亡的故意。耿平在案发前曾搜索杀小孩的视频,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耿平是预谋犯罪,但是对于她杀害儿子的故意,她前期的行为也是一个印证。

  综上,耿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同程度精神病人的量刑标准?

女子捂死3岁幼子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量刑?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女子捂死3岁幼子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量刑?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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