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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康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03 浏览:
导读:【戴志康投案自首】前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证大公司”)非法集资案调查进展,刑拘41名犯罪嫌疑人,已查封涉案资产,该公司自19年8月12日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同年8月29日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并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设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据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证大公司”立案侦查,对戴某康、戴某新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区别?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戴志康投案自首】9月1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公司”)非法集资案调查进展,刑拘41名犯罪嫌疑人,已查封涉案资产。公告显示,“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并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设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

  根据其公告,2019年8月12日以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证大文化公司旗下“捞财宝”平台及“证大财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警方遂受理开展调查。

  企业信息显示,证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戴志康。

  8月26日,捞财宝官网发布证大公司董事长戴志康致捞财宝用户的第二封信,明确表示不甩锅、不跑路、不失联,接下来的工作重心会放在债权资产的还款管理、催收上。当时,戴志康表示,公司在考虑对那些最后因为借款人逾期比较严重导致收到回款较少的出借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信中指出,虽然停止了网贷新增业务,但会坚持管理平台的存量债权资产。他表示:“接下来工作的重心会放在债权资产的还款管理、催收上,帮大家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但资产处置、回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他还称,目前有部分借款人出现侥幸心理,出现了逃债行为。

  同年8月29日,“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并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设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据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证大公司”立案侦查,对戴某康、戴某新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

戴志康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区别?

戴志康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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