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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 被取保人违反保释条例有什么后果?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09 浏览:
导读:乱港分子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据悉,黄之锋在被捕之后,裁判官指保释文件出错,8日涉嫌违反保释条件被捕的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这样罪恶滔天的人还能保释真的是神奇 啊。对于香港,国家一直秉持一国两制原则,所以,我们香港特区的法律跟大律法律有所不同,那么,在大陆,保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被取保人违反保释条例有什么后果?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乱港分子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乱港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8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再度被捕,9日上午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据香港“无线新闻”报道,裁判官指保释文件出错,8日涉嫌违反保释条件被捕的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

  据海外网此前报道,黄之锋8日早上在香港国际机场被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探员拘捕,涉嫌违反保释条件,将于9月9日9:30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此前8月30日,黄之锋在前往海怡半岛港铁站途中被警员拘捕,警方共以3项罪名拘捕黄之锋,分别是涉嫌“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

  案件早前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他获准以现金1万港元保释外出,除了特定时间能出境参加活动外,不能离港,亦须遵守宵禁令,每星期两次到所属警署报到,并且不得踏入警察总部一带,案件押后至11月8日再讯。

  然而,黄之锋在被保释期间出境,于9月3日抵达台湾,与民进党及“台独”政党“时代力量”人士见面,要求蔡英文当局提供更多支持。此前,德媒曾在6日的一篇报道中称,黄之锋“即将在下星期访问德国”。香港《大公报》称,黄之锋在反华势力的“精心培养”下,今日已经蜕变成为一个“货真价实”的乱港分子,其言行之恶劣、嚣张和无耻,令人感到不齿和愤慨。

保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 被取保人违反保释条例有什么后果?

  1、治安拘留不能保释。

  2、治安拘留即行政拘留;保释,在中国叫“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4、行政局拘留是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故而不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被取保人违反保释条例有什么后果?

黄之锋获准继续保释 被取保人违反保释条例有什么后果?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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