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女孩拒绝搭讪遭殴打 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0 浏览:
导读:9月5号晚上,小丽坐动车到达哈尔滨动车站,在与男友小王联系过程中,遭一位陌生男子骚扰。小丽按照男友指示跟其拉开距离,不曾想陌生男子依旧紧跟,突然上来对小丽就是一顿暴打,小丽反抗该男子打的更狠了。目前男子已被治安拘留。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怎么判?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女孩拒绝搭讪遭殴打】 9月5号晚上,小丽乘坐D27次列车返回哈尔滨。男友小王说要来接她,但是俩人把集合地点弄差了,就在小丽电话确认了男友的位置,正朝男友的方向走去时,危险也向她靠近了。

  一名陌生男子用言语骚扰着小丽。小丽十分害怕,于是按照男友的建议,不断拉开与男子的距离。不过男子却不依不饶,一步步向小丽逼近。

  男子突然冲上来,对着小丽就是一顿暴打,直至将小丽打倒在地。小丽无力地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不过小丽的示弱并没有阻止男子的暴行。接下来,男子又狠狠地冲着小丽的头部连踹了4脚,并把小丽的手机摔在地上。

  被害人小丽(化名)的男友 小王(化名):“电话的结尾我女朋友一直在喊,喊让我救她,然后我俩就联系不上了。”

  女友失去了联系,小王十分着急。他一边报警,一边绕着车站寻找女友的踪迹。就在小王久寻无果时,他接到了女友打来的电话。女孩被殴打完后来到站台上,向工作人员借的电话求助。

  经过诊断,小丽的脸部属于轻微伤。虽然伤势不重,可是此事给小丽造成的心理伤害,却是无法估量的。为了尽快将施暴男子抓住,当晚民警就调取了车站及周围监控,并判断男子应该是附近居民而不是旅客。

  就在民警按照男子行走路线寻找到哈尔滨西客站附近时,男子突然失去了踪影,调查一度陷入困境。但是监控视频中男子背着的蓝色书包十分显眼。

  哈尔滨西站派出所执勤一大队大队长王石磊:“有人说这小子(嫌疑人)总在万达,每天晚上固定四五点钟在万达跳广场舞。”

  没想到男子对陌生女子施暴后,竟然若无其事的跳广场舞去了!9月6号下午4点,民警就来到广场蹲守,果然发现了熟悉的身影。

  男子姓刘,河南省安阳人,今年43岁,无固定职业。2016年因为殴打前妻被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刚出狱不久,刘某竟然再次对陌生人施暴。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哈尔滨西站派出所执勤一大队大队长王石磊:“他当天就从这儿走,我问他为啥打她,他说‘我就挑逗她,然后她就呵斥我,我就生气了,就这么随意就把她打了。’”

  目前刘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怎么判?

女孩拒绝搭讪遭殴打 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怎么判?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女孩拒绝搭讪遭殴打 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怎么判?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区别,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从主观股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行为人认为别人说了自己坏话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好的行为而甚至看不惯别人的行为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人,以发泄自己行中的无名怒火,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为人殴打自己的真正缘由。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双方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后无事生非,逞强好胜,见人就打,显示自己大哥的身份,这时行为人只是为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别人无缘无故的殴打显然是一种流氓作风。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特征。

  5、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可见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够罪条件。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