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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怀孕情妇嫁给兄弟 重婚罪有孩子法院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1 浏览:
导读:把怀孕情妇嫁给兄弟,这男人还真是个人才!那兄弟估计是瞎子吧。2015年,阿庆跟自己老婆刘女士结婚。同年7月阿庆认识比自己小6岁的潘晶。潘晶对于阿庆已婚本不知情,阿庆至此开始两妻生活,直到为其生下一个女儿,阿庆再次利用花言巧语欺骗潘晶,获得潘晶原谅。为了搞到钱,阿庆打起歪主意,将以为自己生育一女的潘晶借给从小玩大的兄弟,最终事情败露。阿庆被判刑。重婚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重婚罪有孩子法院怎么判?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把怀孕情妇嫁给兄弟】2015年1月,阿庆和妻子刘女士登记结婚。同年7月,阿庆认识了比自己小6岁的潘晶,他心动了,便冲破道德底线,瞒着妻子,和潘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了起来。阿庆就这样游离在两个女人两个家庭之间。

  2016年8月,潘晶父亲去世了。阿庆以女婿身份一起料理了潘晶父亲的后事,得到了潘晶的母亲以及亲戚的认可后,便经常住在潘晶家。

  2017年下半年,潘晶无意间知道阿庆已经结婚并生有一女。阿庆知道事情瞒不住了,便向潘晶承诺会和老婆离婚后娶她,潘晶基于对阿庆的感情原谅了他。

  2017年12月,潘晶怀了阿庆的孩子。2018年8月,潘晶产下一女。阿庆和潘晶按照当地风俗给娘家亲戚送去粽子等东西,亲戚们还送了他们礼金作为回礼。

  怀孕期间,潘晶经常以“朋友”身份去阿庆家玩,阿庆父母对她印象很不错,觉得她是个本分的姑娘,便给她盘算起了相亲的事情。

  吴达是阿庆的邻居,从小一起长大,两家感情很好。31岁的吴达一直没有结婚,这件事情也一直记在阿庆父母的心里。阿庆父母便撮合起了潘晶和吴达。吴达见了潘晶后挺中意她的,就在阿庆的陪同下,三人一起吃了几次饭,看了几场电影。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吴达和潘晶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阿庆是名水管工,收入不稳定,花钱却大手大脚。看到吴达对潘晶不错,手里没钱的阿庆便打起了吴达的算盘。

  2018年4月至8月,阿庆指使潘晶以还车贷、建房、买手机、撞到老人需要调解费等为由向吴达借钱。吴达对于女友的要求,没有一丝怀疑,一一兑现了。甚至在潘晶生孩子住院期间,阿庆还以潘晶出车祸住院骗了吴达钱。

  2018年9月,阿庆意识到欠了吴达许多钱,钱也被自己花完了。于是阿庆心生一计,让潘晶和吴达结婚骗取彩礼钱,骗到钱后再离婚。

  于是,潘晶就照着阿庆的指示让吴达准备现金10.08万元、两根金条、10包中华香烟去她家订婚。然而,潘晶的母亲根本不认识吴达,不肯收钱。阿庆便谎称吴达是来送月饼的,潘晶母亲才收了下来。事后,潘晶母亲觉得不妥,让阿庆将彩礼还给吴达。然而阿庆并未归还,这钱落入了他的口袋里。

  阿庆本以为计划顺利,可是一个电话,秘密曝光……

  2018年9月,吴达和潘晶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10月,计生办工作人员联系上吴达,告知妻子潘晶名下有一个孩子,登记的父亲名字是阿庆,但是丈夫却是吴达。就这样阿庆和潘晶的秘密曝光了。

  2019年9月6日,椒江法院经审理,以重婚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阿庆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赃款21万余元。

重婚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把怀孕情妇嫁给兄弟 重婚罪有孩子法院怎么判?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有孩子法院怎么判?

把怀孕情妇嫁给兄弟 重婚罪有孩子法院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有了孩子,孩子的父母还是孩子的父母。孩子若是哺乳期,一般跟着母亲一方。如果孩子已经断奶,协议跟着任何一方,另外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重婚罪民事赔偿: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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