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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出看守所又被戴上手铐 有前科不是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2 浏览:
导读:男子刚出看守所又被戴上手铐,这是怎么回事呢?本月初因盗窃被拘役两月的余某刚走出看守所大门又被警察戴上手铐。今年6月27日,赣榆区赣马镇某村一家超市被盗,损失十几条香烟以及现金1000余元。经过民警仔细勘察,发现余某有重大嫌疑。正当民警准备抓捕余某时,发现他正因另一件盗窃案已被刑事拘留,于是有了开头这一出。那么,男子是否属于累犯?有前科不是累犯可以判缓刑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子刚出看守所又被戴上手铐,这是怎么回事呢?9月5日是余某刑满释放的日子,由于其家人嫌丢人不愿意来接他,这让想着怎么回家的余某犯了愁。不料,刚走出看守所大门,就遇到几名警察在等他。重获自由的余某,以为对方接他回家的,正当他伸手准备打招呼时,又被戴上了手铐。

  今年6月27日,赣榆区赣马镇某村一家超市被盗,损失十几条香烟以及现金1000余元。案发后,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超市是一户农家小楼,嫌疑人是翻院墙进入超市实行盗窃的。

  赣榆区公安分局赣马派出所副所长王春献说:“我们在院墙外面发现了嫌疑人逃离现场时遗落的一条香烟,从而确定了嫌疑人翻墙的具体位置,但是通过研判周边视频监控却没有发现嫌疑人行踪,判断嫌疑人是一名对附近环境十分熟悉的惯偷。”

  在明确了大致排查方向后,民警开始对该村及周边村庄有盗窃前科人员进行排查,很快就有了重大发现。

  据派出所民警吕品介绍,余某是个盗窃惯犯,在案发村庄的邻村工厂上夜班,每晚步行上下班都会经过案发现场,平时经济拮据的他在案发后突然开始大手大脚的花钱,经过调查,发现余某所抽的香烟突然换了牌子,正巧就跟被盗的那批香烟吻合。

  当民警准备对余某进行抓捕时,却发现余某因涉嫌另一起盗窃案已被刑事拘留,接着被判拘役两个月。事罢,民警只能等余某刑满释放后再处理此案。

  此后,民警都算着日子等着余某出来。9月5日这天,民警们早早来到了看守所门口,本以为是一场十分严肃的抓捕场面,没想到却因为余某的误会变了画风,被拷上手铐的余某蒙圈挣扎着问道:“为啥要给我戴手铐呀?不是来接我回家的吗?”民警哭笑不得的说:“我们是来接你的,但不是接你回家的,有些其他问题需要跟你核实下。”

  审讯室中,心虚的余某如坐针毡,当被问及超市被盗一案时,余某一口咬定跟自己无关,并要求立即放了他。

  通过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其思想工作,不时还抛出证据,彻底击溃其心理防线。最终,余某声泪俱下,承认了盗窃事实。目前,余某因涉嫌盗窃再次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再次审判。

男子是否属于累犯?


男子刚出看守所又被戴上手铐 有前科不是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男子两次盗窃时间符合累犯5年以内再次犯罪,但是在刑罚上不符合累犯条件,累犯前后犯罪刑罚都要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男子不是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在法律上不一定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也就是说累犯之前被处罚过又再次被抓。

有前科不是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男子刚出看守所又被戴上手铐 有前科不是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判缓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经构成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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