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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万走私案告破 团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量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2 浏览:
导读:【8000万走私案告破】近日,广西海关破获一起以非设关地偷运等方式走私象牙、虎、熊制品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境案,一举打掉7个走私团伙。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人与其他动物也应该共存。近年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跟动物保护。在我国团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量刑?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问题答案。

  【8000万走私案告破】拱北海关刚刚对外发布,该关近期与南宁海关开展联合查缉行动,破获一起以非设关地偷运等方式走私象牙、虎、熊制品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境案,一举打掉7个走私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0名,对其中包括越南籍10人在内的2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缴获象牙、整张虎皮、犀牛角、狮子骨、熊爪、白臀叶猴等濒危动物及其制品300余件,案值8000余万元。

团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量刑?

8000万走私案告破 团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1、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3、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8000万走私案告破 团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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