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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扔车执法 我国交警执法不当如何投诉?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7 浏览:
导读:汕头市交警支队官方通报了辅警陈某在协助交警查酒驾过程中,扔车阻拦逃跑的摩托车,从而导致人员受伤的事件。我国交警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遇到执法不当的情况应该如何投诉维权?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今日通报:2019年9月15日晚9时20分许汕头金园东厦路口发生摩托车驾乘人员逃避检查跌倒受伤送医院抢救一事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全力抢救伤员,同时由市公安局督察、刑警、法制支队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

  经现场技术勘查和现场走访调查,认定陈某(交警金平大队交通辅警)在协助交警查酒驾过程中,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佘某某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遂将停放路边的共享自行车推出阻止该摩托车逃跑,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后倒地,致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受伤。

  目前,陈某已承认了上述行为,市公安局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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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的,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执法不当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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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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