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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石刻遭拓印 未经许可私自拓印文物怎么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10 浏览:
导读: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师生在梁武帝萧衍的修陵石刻上忙碌着铺纸和拓印,这一幕被游客拍摄视频上传,事后,该老师解释自己是课堂结合野外进行教学,但是没有意识到行为已经违法,引法网友热议。未经许可私自拓印,属于违法行为,文物是珍贵的需要保护的,文物要拓印需要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人未经需要不能擅自拓印,不管目的和理由,对于文物都是应当抱着珍惜和爱护的态度去对待,那么,未经许可私自拓印文物怎么处罚?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南朝石刻遭拓印】近日,一群大学生在未向当地文物部门申请的情况下,非法拓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朝齐梁时期帝王陵墓石刻群。这一幕被游客拍摄上传,引发关注。

  南朝石刻遭非法拓印 文物部门报警

  南朝齐梁时期帝王陵墓石刻群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江苏省丹阳市。视频拍摄者称,他当天看到二十几个学生模样的年轻人集中在萧顺之建陵石刻前,不清楚他们在做什么,就拍下视频发到朋友圈。

  当地文物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劝离人员并报警。据工作人员观察,共有梁文帝萧顺之建陵石刻、梁武帝萧衍修陵石刻和梁简文帝萧纲庄陵石刻的三处石兽被擅自拓印。被拓印的石刻本体及附近,留有少许黑色污点,疑似盗拓时留下的痕迹。

  专家为石刻“验伤” 涉案教师道歉

  事情发生后,由南京博物院、镇江博物馆和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派出的三位专家组成的团队来到丹阳市,对被盗拓石刻受损情况进行鉴定。

  南京博物院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 杨毅:石刻已经历1400多年,表面本身就有一定的风化。而在拓片的过程中,它肯定还要受力,有可能对它表层造成进一步破坏。(而且)要把这些墨点清洗掉,肯定要用一些其他试剂,这还会对石刻造成二次损伤。

  专家对丹阳南朝陵墓石刻遭擅自拓印的三只石兽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拓印行为对文物本体结构未造成损伤;对三只石兽的外观造成少许影响,建议尽快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处理残存的墨痕和墨滴,以防墨汁沁入石刻本体。

  根据专家给出的受损情况鉴定意见,当地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擅自拓印者做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涉案带队老师,上海大学美术学院涉事教师刘某表示,“作为带队老师,我对这次事件,表示非常非常深的一个歉意,我对整个事件道歉。”

  据当地文物保护部门介绍,当地已经开始着手采取相应措施对丹阳南朝陵墓石刻加强保护。

未经许可私自拓印文物怎么处罚?

南朝石刻遭拓印 未经许可私自拓印文物怎么处罚?

  文物拓印需要专门的技术,操作不当会对石刻造成污染和损坏,因此涉及文物的拓印需经文物部门批准,并由专业人士操作。

  未经许可私自拓印文物情节较轻,一般处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私自拓印造成文物损坏,情节较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未经许可私拓违法,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对文物造成损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复制拓印法律怎么规定?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藏文物的复制、拓印,适用本办法;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体覆盖一定的材料,通过摹印文物上的纹饰、文字、图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动。

  第四条 文物本体及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复制、拓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文物及其内容的密级,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复制、拓印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未依法区分等级的文物不得复制、拓印。因文物保存状况和文物本体特点不适宜复制、拓印的,不得复制、拓印。

  为科学研究、陈列展览需要拓印文物的,元代及元代以前的,应当翻刻副版拓印;元代以后的,可以使用文物原件拓印。在文物原件上拓印的,禁止使用尖硬器具捶打。

  批量制作文物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第六条 利用文物原件进行复制、拓印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复制品、拓片数量。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和数量编号,文物拓片应当标明拓印单位、时间和数量编号。

  第七条 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与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签订的文物复制、拓印合同草案,应当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称和地址,复制品或拓片的种类、数量、质量,复制或拓印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文物安全责任,文物资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复制品或拓片的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为销售等目的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附有制作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文物名称、时代,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复制品、拓片的名称,复制或拓印单位名称,监制单位名称,制作时间,复制品或拓片数量编号。

  第十三条 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或国家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拓印,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仿制、仿建、复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文物局1979年9月4日发布的《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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