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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埋尸案进展 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14 浏览:
导读:湖南埋尸案进展:本月11日-12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在西安召开。会议强调,要以“追逃百日攻坚”为重点推进大要案查办。会上提及“孙小果”案将开庭再审,将公布“湖南操场埋尸杀人案”查办进展情况。实力印证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法律关于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判?黑恶势力犯罪和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湖南埋尸案进展。近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又再一次的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谁也不会想到在学校的操场下居然会发生这样的令人惊悚的事情,一位人民教师就这样倒在了黑暗势力之下,究竟幕后黑手怎么样了有没有被绳之以法。

  2003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新晃一中职工邓世平的妻子谭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丈夫邓世平于22日上午失踪。接报警后,市县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未发现邓世平下落,也未发现其遇害的相关证据。

  今年4月,新晃公安局查获该县晃州镇杜少平等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经审讯深挖,杜少平及其团伙成员罗某某、高某某供认其杀害邓世平及埋尸的犯罪事实

  10月11日至12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在西安召开。这是继去年10月召开的武汉会议之后,再次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会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讲话中透露扫黑除恶下一步发力两大硬招:针对1500多条涉黑恶在逃人员开展“追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11月下旬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将对大案要案难案开展专项督导。

  会议强调,要以“追逃百日攻坚”为重点推进大要案查办。召开专项追逃工作新闻发布会,推动各地运用好智能化举报平台。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要加快查办进度。要继续派出大要案督办组,推动大要案尽快取得突破。公安部扫黑办已组建15个办案组,将于10月中旬至年前,对全国扫黑办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开展3轮集中督办指导。近日将开庭再审“孙小果”案,将公布“湖南操场埋尸杀人案”查办进展情况。对1500余名变“色”变异、隐藏蛰伏的黑恶势力在逃人员,加强线索核查、查缉布控,确保换了“马甲”照样严惩,努力做到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

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判?

湖南埋尸案进展 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恶势力犯罪和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

湖南埋尸案进展 黑恶势力案件一般怎么判?

  黑恶势力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是: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与共同犯罪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犯罪虽然也涉及到多人犯罪,具备一定的犯罪团体概念,但并不一定从事的是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应当由到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以及司法判决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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