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寓局部坍塌,房东有责任吗?据南京市秦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10月14日消息,截至13日23时30分,秦淮区五老村街道三条巷18号墙体坍塌现场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
当日23时23分,现场搜救出最后1名人员,已无生命体征。经过反复调查核实,事故现场涉及5人。当场救出3人,伤势较轻;当日13时45分,成功搜救出1人,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现场清理、善后、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南京市秦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消息,坍塌系未经批准实施装修拆除工程施工,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租房坍塌致人死亡房东会坐牢吗?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有可能。可能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人死亡特征如下:
(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后,对此的责任承担分配情况往往难以确定,要根据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追究。譬如会发生火灾,坍塌以及各种问题,接下来将以房屋倒塌为例讲解: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承租房屋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如果房屋倒塌则房屋租赁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至于房屋倒塌后的责任后果,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通常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但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则应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属于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出现房屋倒塌事故,可能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可能存在侵权纠纷,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按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处理。
综上所述,关于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的责任承担方面,最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好。事故的发生有多方面因素,一般是根据发生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者和其承担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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