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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药致患儿死亡 怀疑救治不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投诉处理?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15 浏览:
导读:近日,江苏宜兴一5岁脑炎患儿输液时,“甘露醇”被错输成“甲硝唑”,当晚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引发社会关注。事件发生后,宜兴市卫健委立即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确认当班护士违反操作规范,误输“甲硝唑”。宜兴市人民医院已对2名当班护士作出辞退的决定。宜兴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就此事网上争论不一,医护人员就业行业具有特殊性,一个简单的疏忽可能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一个家庭的悲痛,然而,医护人员也是人,是人就可能会犯错,总之,医院仍需再出台相应的措施,来避免这样的悲剧再犯,那么,怀疑救治不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投诉处理?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输错药致患儿死亡】近日,江苏宜兴一5岁脑炎患儿输液时,“甘露醇”被错输成“甲硝唑”,患儿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众号10月15日凌晨发布《关于朱某某死亡一事处理情况的通报》称,患儿最终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脑病”。当班2名护士已被辞退,目前医院与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通报全文:

  2019年9月8日下午,5岁患儿朱某某因“病毒性脑炎”入住宜兴市人民医院,医院给予针对性治疗。期间,患儿病情加重,当班护士按医嘱为其输注“甘露醇”时误将“甲硝唑”静滴。当天下午,患儿转苏州儿童医院救治,最终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脑病”,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宜兴市卫健委立即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确认当班护士违反操作规范,误输“甲硝唑”。宜兴市人民医院已对2名当班护士作出辞退的决定。宜兴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对患儿的不幸死亡,我们深感惋惜和痛心。目前,医院已与患儿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同时,宜兴市卫健委在全系统开展医疗风险排查,严格落实“三查七对”等核心制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医护人员违规操作致死会涉嫌犯什么罪?

输错药致患儿死亡 怀疑救治不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投诉处理?

  1、涉嫌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法条,该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怀疑救治不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投诉处理?

输错药致患儿死亡 怀疑救治不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投诉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一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事故时,其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 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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